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
为维护国家利益,各国对涉外婚姻的主体均有一定限制,如我国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不许与外国人结婚。
在我国,“涉外婚姻”也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
日本丈夫在境外起诉离婚时,刘女士没有签收判决书,结果离婚不算数。要从法律上解除,她还须向国内法院重新起诉。日前,静安法院一审判决准其离婚。
1996年3月,刘女士与年长20岁的日本丈夫结婚。婚后,她在日本生活了近两年。但因为生活习惯、语言交流上的差异,刘女士的婚姻并不美满,1997年她第二次到日本时,仅在车站与丈夫住了一夜,便不告而别。
日本丈夫对刘女士的表现很失望,遂向日本宇都官地方法院起诉...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相关问题
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包括2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我国法院判决在国外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二是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一、我国法院判决在国外的承认与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享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
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二条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生活费负担、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
外国法院不予承认的离婚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认: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判决违反我国法...
中律网网友提问:我朋友的老公是台湾人,请问律师,现在他想离婚,如何办理呢?
中律网胡劲松律师回答:涉台诉讼离婚需提供以下材料:1、一式三份;2、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3、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台胞证、户口簿复印件一式三份。4、涉及权须提交子女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5、涉及财产争议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财产拥有合法权的有关证明;6、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中国香港地区的离婚法 香港地区的离婚法集中规定在《婚姻制度改革条例》、《婚姻诉讼条例》、《婚姻诉讼与财产条例》和《分居令及瞻养令条例》中 ,有关的判例也是香港地区离婚法的必要补充。在香港地区不论是夫妻双方同意的离 婚或一方要求的离婚 ,都必须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 ,诉讼离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间解除的惟一方式。一、法定的离婚理由 《婚姻诉讼条例》第 11 条明确规定 :" 婚姻的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
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留学生夫妻双方要求离婚如何办理的通知
1985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 你们双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一事的来信收悉。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你们双方对离婚及、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原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对以上问题存有争议,则需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你们双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法院的离婚判决是否承认问题的复函
1974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74)沪高法民字第293号请示收悉。我们认为,关于钱行仪与吴章明离婚一案,应由你市有关法院根据我国法律另行判决,香港法院判决不予承认。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港澳判决离婚案件执行的请示报告 (74)沪高法民字第29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们在处理港澳婚姻案件中,发现有个别在香港的一方向...
一、涉外亲子关系的法律冲突亲子关系,也就是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血缘或收养等法律事实而产生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和财产关系。
二、父母与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
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以及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而在婚姻解除后所生子女。关于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一)确定婚生子女的准据法
1、适用生父属人法
2、适用父母属人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