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的办理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
过错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提请离婚时,必须能够提供适当的证据证明对方配偶存在过错,从而才可获取法庭离婚判决。目前,美国仍有35个州许可过错离婚,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离婚理由的过错为通奸、残酷、遗弃配偶、被监禁、性无能以及无法治愈的精神疾病等。
法国是依当事人的国籍作离婚管辖依据的国家。
《法国民法典》:
第十四条规定:"外国人在法国与法国人成立契约者,纵然不在法国居住,法院亦得传唤,使之履行义务。即外国人在外国与法国人订立契约,而负有义务,法国法院仍得管辖其诉讼。"
第十五条规定:"法国人在外国与外国人订约而负有义务者,法国法院得受理其诉讼。"
法国法院以上述规定解释为只要离婚当事人中有一方为法国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
现在,各国人民之间交往频繁,涉外法律关系愈加复杂,如果一国之离婚判决在外国不能发生效力,不仅影响当事人利益,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利益也受到侵害,故现今各国对于外国法院判决多在有条件下加以承认。 综观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院条约的规定,一般认为,承认外国判决之条件应当是: A.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各国对于离婚的管辖规定,前文已有详述,但以何国法律来判断原判决国法院已取得合格管辖权,众说不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
张笑梅诉刘祟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涉外)----一方向在国外的另一方追索抚养费,律师如何代理?
案情简介:
原告:张笑梅,女,33岁,住上海市杨浦区常阳路XX弄109室
被告:刘崇,男,43岁,德国国籍,现住XXXXX str. 4 Hoetory Germany
原告之母张洁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被告,原告之母初婚)婚后,于2001年育有一女张笑梅。被告在结婚后不久,即返回德国工作,每年回沪三、四次。自2002年始,再未回沪...
1)中国公民在国外未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都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夫妻双方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要求在国内办理的,如果双方对离婚、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
(一)领事离婚的条件是:1、 经驻在国明示或默示同意。2、 领事离婚必须遵守驻在国法律。3、 婚姻当事人双方,至少一方是派遣国国民。(二)领事离婚的效力 一般而言,经一国驻外使领馆在驻在国办理的领事离婚,在驻在国、派遣国都是有效的,第三国亦承认领事离婚的法律效力。 我国承认领事离婚,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中国公民之间的离婚案件。 对不实行领事离婚制度的国家,我国实行对等原则。凡不准许我国驻该国...
一、我国的一般原则:有关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