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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世界各国的民法规定中都规定了: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有以下几种情况应当注意:   1、基于这一条规定,双方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纠纷,不一定能够在离婚时一并解决。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时,还有部分不动产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在办理离婚的法院,只能处理位于该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于不在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双方只能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该不动产争议。   2、离婚双方已经...
涉外离婚起诉应提供的材料
原告: 1. 身份证明 2. 结婚证 3. 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 在华居留证明 5. 民事起诉书 6. 授权委托书 7. 书面意见 8. 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4、5、6项文件:如原告不能到庭,应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以上材料为外文时,须附准确无误的中文译文。 ...
涉外离婚案件中难点及对策分析
一、涉外婚姻的概念: 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在我国,“涉外婚姻”也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文书送达问题: 1、如果涉外离婚当事人均在国内...
涉外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应重点注意的问题
(一)管辖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
中国公民如何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的判决
中国公民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其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效力,应依《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进行。 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人民法院只能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费用的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应在申请范围之内,人民法院亦不对此作出承认的认定。 一、申请应提交的文件及内容: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涉外离婚未结束 可否限制对方出境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对限制出境的规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二、涉外离婚诉讼中,申请限制出境的条件:   1、申请人对案件具有胜诉的可能性。   2、限制出境的被申请人在我国境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
涉外离婚析产应遵循哪些原则?
  一、涉外离婚分割财产应遵循的原则:   第一,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第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
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对人的效力
  我国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对人的效力怎么样?我国法院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效力是承认该离婚判决在中国境内产生效力,从而将当事人的婚姻状态恢复为可以结婚的状态而不会导致重婚等其他违法犯罪的情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对人的效力。   一、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对中国国籍人的效力   1、在中国境外效力   (1)在原判决国的法律效力。   既然是涉外离婚判决,则离婚判决首先在原判决国生效,该离婚判决书...
涉外婚姻离婚的程序
  导读:涉外婚姻离婚的程序怎么样?涉外离婚是中国公民与外国人解除婚姻关系。在我国办理涉外离婚的,都须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办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须到我国公民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手续。   涉外婚姻离婚的程序:   1、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在我国,“涉外婚姻”也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
涉外婚姻离婚相关问题
  摘要:涉外离婚,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的离婚行为。   一、 对方下落不明的送达及立案问题;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较十年前日益增多。对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法院的作法,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相关的法律程序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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