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给另一方打了一张借条。后双方离婚,打借条的一方是否应当偿还?近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9年3月,郭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同年7月的一天,郭某以经营亏损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要向妻子赵某借钱,赵某担心郭某生意失败到时候血本无归,非要赵某写下借条。郭某急于用钱,遂向赵某出具了一张借款50000元的借条。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就夫妻财产进...
这应该是指合同之债。只有合同之债才存在使用什么名义负债的问题,侵权行为谈不上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夫妻名义的问题。
如果侵权行为也可以计较是个人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那么当一个丈夫打人时说“我以我夫妻共同的名义打你”,你就相信他是夫妻共同名义吗?那么丈夫打死人了妻子也承担刑事责任吗?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共同侵权的情况下,才产生共同责任,没有共同侵权不能产生共同责任。因此仅仅有...
某甲与某乙原系夫妻。因感情破裂,二人于2006年11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前个人财产)做出判决,且判决已经生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甲曾向某乙借款3.5万元,并给出具了借条,借条上的时间为2005年2月13日。离婚后,某乙凭借条多次向某甲讨要欠款,但某甲对此拒不承认。无奈之下,某乙只好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甲偿还欠款3.5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某甲和...
对夫妻离婚债务的处理,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一般也是让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对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分担。这些规定及做法使那些不愿偿还债务的夫妻,他们假借离婚,通过协商或调解,打着”照顾妇女、儿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将夫妻共...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证人的配偶应否对担保之债承担责任,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明确了偿还的责任――应当共同偿还;偿还的方式――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用各自所有的财产清偿,各自应清偿的数额应由离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清偿...
夫妻一方撤销权
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姚某借款人民币27万元,拒不归还并躲而不见。姚某无奈,诉之法院请求归还借款。后由法院判决支持诉请,生效。但徐某一直避而不见。姚某只好将一纸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以找不到具体被执行人为由,拖延。姚某经多方打听,获悉徐某在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期间与其夫协议离婚,并将一套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全部归其丈夫刘某所有,并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徐某...
二、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离婚时,是应作为共有财产分劈,还是属于个人财产?日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在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以夫妻双方事前有约定为由,判决合同有效。
于友和江丽199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1993年,他们的女儿出生后,二人开始因一些家庭琐事而经常吵架。1999年,于友开始炒股,赚了一些钱。江丽因没有固定工作,看到炒股赚钱容易,也想炒股,却苦于没有资金。于是江丽想了个向...
【案情】
因与李某感情不和,自2009年5月张某便带着3岁的女儿去了另外一个城市,开始过上分居生活。2010年2月份,李某做生意急需用钱向朋友胡某借了3万元,并打有欠条一份,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因李某无力偿还欠款,胡某便找到张某让其还钱。此时,张某完全丧失了破镜重圆的信心,在大感失望的同时,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在离婚官司尚未下判决的时候,胡某又将夫妻二人告上了法院,要求连带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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