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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借离婚规避债务现象的法律思考
  对夫妻离婚债务的处理,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一般也是让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对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分担。这些规定及做法使那些不愿偿还债务的夫妻,他们假借离婚,通过协商或调解,打着”照顾妇女、儿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将夫妻共...
夫妻一方担保债务是否另一方也担责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证人的配偶应否对担保之债承担责任,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
夫妻间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明确了偿还的责任――应当共同偿还;偿还的方式――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用各自所有的财产清偿,各自应清偿的数额应由离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清偿...
夫妻债务纠纷诉讼
  夫妻一方撤销权   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姚某借款人民币27万元,拒不归还并躲而不见。姚某无奈,诉之法院请求归还借款。后由法院判决支持诉请,生效。但徐某一直避而不见。姚某只好将一纸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以找不到具体被执行人为由,拖延。姚某经多方打听,获悉徐某在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期间与其夫协议离婚,并将一套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全部归其丈夫刘某所有,并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徐某...
夫妻共同债务的种类
  二、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夫妻之间借款 离婚时应否偿还
  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离婚时,是应作为共有财产分劈,还是属于个人财产?日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在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以夫妻双方事前有约定为由,判决合同有效。   于友和江丽199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1993年,他们的女儿出生后,二人开始因一些家庭琐事而经常吵架。1999年,于友开始炒股,赚了一些钱。江丽因没有固定工作,看到炒股赚钱容易,也想炒股,却苦于没有资金。于是江丽想了个向...
从本案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案情】   因与李某感情不和,自2009年5月张某便带着3岁的女儿去了另外一个城市,开始过上分居生活。2010年2月份,李某做生意急需用钱向朋友胡某借了3万元,并打有欠条一份,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因李某无力偿还欠款,胡某便找到张某让其还钱。此时,张某完全丧失了破镜重圆的信心,在大感失望的同时,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在离婚官司尚未下判决的时候,胡某又将夫妻二人告上了法院,要求连带偿还债务。   【...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区分标准
  2、虽不属于家事代理,但根据债务人配偶的行为,可以推定出其配偶知道该债务存在并实际予以认可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虽不属于家事代理,但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的,根据婚姻法理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应从债务设立的目的、债务设立的正当性、债务与家庭生活的关联程度、债务利益的去向及用途等方面来判断。   4、不属于家事代理,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根据债的相对性...
离婚夫妻间债务关系
  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如何认定其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1.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作为例外情形,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是为结婚所欠或者都已经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此时的举证责任分...
如何认定该案夫妻共同债务
  该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也未支付利息。某银行无奈之下,遂起诉要求李玉英按合同偿还借款、支付利息,陈军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李玉英称从未与某银行签过任何抵押借款合同,也未见过该合同,更未在借款合同等文书上签字,所盖印鉴也系陈军伪造。对此,原告也承认从未与李玉英见过面,也不认识李玉英,更没有与李玉英就借款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过要约和承诺。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查明的事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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