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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生女引发精神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8 ℃

安徽省歙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婚外情生下子女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案,心力交瘁的3方当事人再次站到法庭上。原告程刚因逾期起诉,诉讼主张未获得支持。 原告程刚与被告方丽原

安徽省歙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婚外情生下子女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案,心力交瘁的3方当事人再次站到法庭上。原告程刚因逾期起诉,诉讼主张未获得支持。

原告程刚与被告方丽原系夫妻。2002年,方丽生下一女孩小丽。2002年9月,程刚收到一封令他吃惊的匿名信:小丽不是他亲生的女儿,而是方丽与另一男子程小军所生。为解开疑团,程刚带小丽去做了亲子鉴定,证明程刚确实不是小丽的生物学父亲。2003年3月,程刚与方丽到歙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对子女、财产问题进行了处理。方丽考虑到自己有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多分给程刚3万余元。2004年,程刚向歙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程小军与方丽共同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极不情愿见面的3个当事人在法庭尴尬地相见了。

程刚在诉状中称,程小军与方丽发生不正当关系生下女孩小丽,一年多来,程刚误将小丽当成自己亲生孩子抚养,为此付出了各项费用1.4万元,要求被告程小军支付总费用的1/2即7000元,同时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

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方丽与程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被告程小军同居生下女儿,程刚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为此遭受的抚养费损失,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程刚要求程小军支付抚养总费用7000元,证据不足。但考虑程刚已事实抚养了小丽,故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关于程刚要求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对方丽的诉请已明显超过法定保护期,对程小军的诉请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赔偿主体,与婚姻法相关解释相悖,依法不予支持。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程小军给付程刚抚养费用1800元,同时驳回程刚其他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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