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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期间的债权债务如何分配?
   关于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对于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或所承担的债务纯属个人支配,则另一方对此不享有权利亦不承担义务。 2、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来源于双方的共同劳动所得、所承担的债务用于共同的生产、生活,则由双方共同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
债务纠纷被告死亡后,能否以其家庭成员为被告?
   作为债务纠纷被告的承包人死亡后,能否以其家庭成员为被告?     承包人死后,能否以其家庭成员为被告按以下情况区分处理: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或登记时未明确是个人财产投资经营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因...
夫妻一方赌博所欠的债务是共同债务吗?
   不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之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好友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属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一方因赌博...
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清偿
   《婚姻法》第 41 条明确规定:“离婚时 , 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表明夫妻共同债务为法定连带债务,就对外效力( 债权人的权利 )而言,债权人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可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非因清偿或者债务免除或者连带之免除,夫妻双方的连带债务并不因夫妻离婚而消灭。因此,必须明确离婚时共同债务清偿的效力,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离婚时双方具有共同财产的,对于已届清...
裁判文书对夫妻共同债务分割的效力如何呢?
   王某欠张某5万元工程款,该欠款系王某(男方)与李某(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一年中张某多次向王某催讨,但王某就是不还。2004年春节过后,张某又找到王某家,王妻李某说已与王离婚,要钱直接去找王本人要;张某找到王某,而此时王某却出示一份离婚判决书,说法院已将该债务判给了女方,自己已无义务还此债务。但该欠款条系有王某出具的。张某无奈,于2004年5月将王某与李某原夫妻二人起诉到了法院。那么,法院就债...
夫妻一方吸毒所欠的债务是共同债务吗?
   不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之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好友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属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一方因吸毒...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哪些?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
将借款还女儿 女婿不依告上法庭
  结婚20天,岳父向女婿借款1万元,事后却将到期借款5000元还给了其女儿,并由女儿出具了1万元的收条。女婿对此不认可,将岳父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12月24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决岳父张先生归还女婿严先生借款5000元。   今年4月6日,严先生与张先生的女儿张小姐登记结婚。同月25日,张先生向严先生借款1万元,并由张先生向严先生出具借条,双方约定涉及借款的还款期限及数额为今年7月及明年2月各归还5000元。而在...
清偿对外债务与离婚财产分割的冲突?
   当已确认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在执行实践中,常常出现共同债务未清偿前,共同财产已分割的情况。 (一)对外共同债务纠纷法律文书生效前,夫妻双方已离婚的。有人认为,在共同债务未清偿前就分割共同财产,不管通过何种途径,都有逃避共同债务之嫌,因此主张撤销登记机关的协议离婚登记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生效的法律文书,以保证共同债务纠纷案件将来得以顺利执行。本网认为,无论登记机...
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标准是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与债权人形成的个人债务同样具有“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的外部特征,而要将这种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的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区别开来,关键是要统一证明的标准。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就成为债权人与夫妻另一方争辩的焦点问题,也构成诉辩双方力争证明的对象。正是这种利益的高度对抗性,决定了判断真伪的标准主要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是否达成了关于“个人债务”的书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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