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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析产再离婚
  方方与珠珠及孩子居住的房屋是他们夫妇俩与方方的父亲共同购买的,所有权属于三人共同共有。如今他俩要离婚了,自然就要分割这套房屋。审理离婚案的法官说,你俩得先把方方父亲的份额分析出去,然后才能在离婚案中分割你俩共同的部分。区法院判决后方方的父亲又上诉到了市二中院,审理析产上诉案件的袁月全法官说,你们仨都要这套房屋,房屋不可能逐块切开。现状是方方已经另找房屋与珠珠分居多年,而珠珠带着孩子一直居住...
认定“第三者”的哪些证据是关键?
        现有的离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朋友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由于新婚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婚外恋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在财产分割上占得先机。但由于取证难,大多数婚外情离婚案能被认定的曲指可数。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有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为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
亿万富豪之妻起诉离婚 发现已“被离婚”
  “如果我这个案子就这ô下定论了,今后谁的婚姻还有保障?”因认为夫妻感情已尽,胡润富豪榜某上榜富豪的妻子宋女士向(北京)海淀法院起诉丈夫,要求离婚。丈夫竟拿出了一纸十年前的判决证明二人早就离婚了,而宋女士自称对此全然不知。   起诉离婚才知已“离婚”十年   在维持了与亿万富豪22年的婚姻之后,宋女士选择离婚。去年9月,宋女士的离婚案在北京海淀法院进行庭前调解。身份显赫的丈夫û有¶面,他的...
妻子欲公证丈夫外遇短信当离婚证据 公证处拒绝
老婆欲公证老公的外遇短信?不行!如今短信公证正成为新兴公证业务。“有一位太太拿着老公的手机来找我们,说里面有老公跟第三者联络的短信,要我们公证短信作为离婚的证据。这种业务我们拒绝办理。”在昨日(14日)的广州市公证处新闻发布会上,公证处主任陈锡道告诉记者。 陈锡道解释,任何人只能公证自己的手机短信内容,“公证其他人的,即使是夫妻关系也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我们不能公证。”而且,即使是自己的手机短信,也只有买手机...
离婚时售后公房产权分割
  大部分售后公房都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下来的,而且购买的钱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是不是夫妻双方离婚的话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分呢?也不尽然,因为使用权房也是有一定价值的,使用权房是可以交换的,而且产权所有人不能收回,因此分割时应当适当考虑这部分价值,具体而言根据使用权房取得方式不同,分割时按照下面的方案处理:   (一)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的,由于在婚姻...
婚姻状况证明指什么?哪些机关颁发的婚姻状况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状况证明指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状况(包括已婚、未婚、离异、丧偶、无 配偶、同居等)及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性质、住址等的书面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司法机关和公证机关等颁发的婚姻状况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复婚又离婚 房屋产权分配难倒当事人
  陈女士是来宾市象州县人,她与丈夫离婚后于2004年复婚。最近她又要与丈夫离婚,可有件事却让她非常苦恼:离婚后,她现在住的房子是否要分一半房产给丈夫?陈与其夫郭先生是在柳州打工时认识的。交往了一段时间后,1994年,陈与郭回到郭的老家——梧州市藤县公证结婚,婚后两人又回到柳州继续打工,并生下了两个女儿。   2000年,郭通过柳州市某婚姻介绍所的介绍人认识了年轻女子张某,郭打算向妻子提出离婚后与张结婚。于是...
打官司打的是证据
  阳春三月,大地回春,正是旅游踏青的好时节。很多人举家旅游,去享受春的暖意和家庭的幸福。可是,文丽的家庭就是在一次旅游之后开始出现了问题。   文丽女士就像她的名字一样清秀美丽,她心地善良,为人正直,按约定时间她准时来到我的工作室,她说:“我的丈夫是单位一把手,他的工作能力很强,人脉广,由于工作的关系他平时的应酬很多。以前我们的日子过的虽然很苦,但我们夫妻之间的感情很好,恩恩爱爱,相互体贴,...
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如何分割案例
  李先生为松江某高科技公司项目经理,林小姐为闵行某中学的一名教师。2008年9月,两人经朋友介绍相识,两人随即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2月,处于热恋中的李先生和林小姐决定购房结婚。二人看中λ于闵行区莘松·上某套房产,该房产总价170万元。于是李先生用其个人积蓄支付了该房产首付款60万元,并以其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110万元,ÿ月贷款本息也由李先生偿还。李先生为表示对δ婚妻林小姐的爱意,将该...
离婚中的证据取得的注意事项
  一切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合法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但是,这些材料的证明力需要通过法庭确认。手机短信具有不可修改性和闪存封闭性的特点,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能反应案件事实的真实性。所以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且电子签名法也明确了电子签名的证据效力,手机短信作为一种电子签名的方式,其证据效力得到法律的认可。   但是,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提交时应注意注明手机型号、发送接收的时间、发信人的手机号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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