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为个人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为个人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的亲朋...
的含义 夫妻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
的含义
夫妻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夫妻债务包括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担的债务,如果是为了共同的生活、共同的投资、对老人和孩子尽赡养等双方共同的事由,则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但如果是一方为了赌博、吸毒等非法的事由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担的债务,如果是为了共同的生活、共同的投资、对老人和孩子尽赡养等双方共同的事由,则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但如果是一方为了赌博、吸毒等非法的事由所负担的债务、在借债时又对另一方进行了隐瞒,则此债务不能视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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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债务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
存续期间债务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有财产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夫妻双方办理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夫妻双方办理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的期间。它既包括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
案件回放 李女士和张某于1983年结婚。婚后张某沾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大量赌债。为了偿还赌债,自2003年至2005年,张某瞒着李女士分10余次借赌友款共计6万余元。因为沉迷赌
案件回放
李女士和张某于1983年结婚。婚后张某沾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大量赌债。为了偿还赌债,自2003年至2005年,张某瞒着李女士分10余次借赌友款共计6万余元。因为沉迷赌博,张某对家庭不管不问。2006年12月,妻子李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张...
案例 2005年3月23日,当时在某信用社工作的乙以妻子丙的名义在信用社申请贷款2万元。同年3月28日,乙再次以丙的名义,在信用社申请贷款3万元,丙在借据上签了名。 上述借
案例
2005年3月23日,当时在某信用社工作的乙以妻子丙的名义在信用社申请贷款2万元。同年3月28日,乙再次以丙的名义,在信用社申请贷款3万元,丙在借据上签了名。
上述借款到期后,乙、丙均未偿还。2006年6月18日,乙找到自己的妹夫甲协商,要求将...
夫妻共同债务上诉状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08)东法民一初字第2XX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认定被上诉人陈借被上诉人蔡及系夫妻共同债务,判决上诉
夫妻共同债务上诉状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 市人民法院(2008)东法民一初字第2XX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认定被上诉人陈借被上诉人蔡及系夫妻共同债务,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1...
2001年2月,吴某因家庭所需,向张某借款20000元,并立下借据。后吴某经法院判决同丈夫李某离婚。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该债务属共同债务,但因吴某暂无生活来源,李某有固定
2001年2月,吴某因家庭所需,向张某借款20000元,并立下借据。后吴某经法院判决同丈夫李某离婚。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该债务属共同债务,但因吴某暂无生活来源,李某有固定收入,故判决该债务由李某偿还。张某得知吴某已离婚,多次要求吴某还款无果,...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 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 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