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不管在判决书中涉不涉及探望权,但当事人就探望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都应受理。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的,依法裁定。中止探望情形消失后,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原婚姻法没有规定探望权,在现实生活中,有一...
探视权纠纷应如何执行?
十周岁之内子女探视权的处理,应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探视权,应征得子女的意见。对于双方关系矛盾激烈的,可由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视。
离婚儿媳:公婆可探望孙女吗?
家住光华东街的钱女士因前公婆私自去学校探望孙女一事,双方发生争执。钱女士表示,既然她已经离婚了,公公婆婆就不应该再去探望她的孩子,打扰她本已平静的生活。据钱女士称,2003年,她和前夫协议离婚,时已7岁的女儿小玲跟随妈妈一起生活。然而离婚后,公公婆婆却隔三差五地去学校探望小玲,使得小玲对爷爷奶奶的感情有增无减,这使得钱女士感到很不安,但又不好意思加以阻止。去年8月份...
对于对子女的探望权,双方可以在离婚时对此作出约定,但是双方如果在协议或者诉讼离婚时没有作出处理,那么,作为另一方可以再对探望权重新起诉对探望权作出主张。一方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一方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责任编辑:李小娟
探望权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的这一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
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和方式。《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是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当父母的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时,经人民法院判决,探视权才能中止。如果父或母的行为造成的是其他损害,没有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就不能...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确定探视的时间、方式的两种途径:“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确定探视的时间和方式上,明确规定了父母双方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按照协议优先原则,父母应该通过协商确定探视的时间和方式。直接抚养一方的父或母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方便探视人的基本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
《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按规定的要求看望不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子女的权利。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这是因为,基于血缘关系,夫妻离婚后,子女仍然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子女,这种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血亲关系,不因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那种认为离婚后,子女同我共同生活,与另一方毫无关...
(1)明确探望权的主体。
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并与子女保持有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父母。由此可见,父母行使探望权是有条件的:首先,必须是已离婚,未与子女生活在一起,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其次,必须是与子女保持着父母子女关系的父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推知,行使探望权的父母包括: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生父母(婚生子女的父母、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人工生育子女的父母)、养父...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责任编辑:李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