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黄某与唐某于2001年2月2日登记结婚,次年生一子黄林林。2007年10月,黄某诉讼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黄林林随被告唐某生活,原告黄某探望黄林林时被告唐某给予方便。调解书生效后,黄某探望黄林林时遭唐某多次阻拦,黄某遂于2008年1月再次诉至法院,要求明确其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方式及时间。
【意见分歧】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
本文介绍放弃子女探望权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双方是无权协议放弃探望权内容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了子女的利益,在代理子女的民事活动时应遵循不得损害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另一方面,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对对方实现和履行对子女的抚育权利义务行为负有协助义务。
探望权的法律分析
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双方婚生子女随一方生活...
一、探望权的概念
夫妻双方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的父或母,按照规定的要求看望不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子女的权利。
二、立法目的
原没有规定探望权,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离婚之后的夫妻,因双方关系恶化,抚养子女一方就以不准另一方探望子女作为惩罚对方的手段。事实上,这种做法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了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探望制度。该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今年2月18日,凌某与丈夫徐某协议离婚,约定儿子随父亲徐某共同生活,母亲凌某随时随地有探视权利,且每个月可以把儿子领回去居住6天。但凌某依约定去徐某处领儿子时,却遭到了徐某的拒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及具体探望的方式时间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的规定,被告拒绝原告行使探望权既违背了双方的约定,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是人类文明的体现,对子女身心健康和亲情的感受以及平衡发展均有利,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子女的权利,一方配偶阻碍原配偶对子女的探望,其实是限制子女享有亲权的权利。解决探望权执行难的问题,一方面要完善立法,加大普法力度;另一方面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和积累经验,探索一些新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对策之一,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相互配合,可以考虑探望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
本报讯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法院首次适用新审理了一起离婚案,双方当事人离婚后的子女探视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5月9日,一对青年夫妻到江汉区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对离婚、和孩子抚养方面无异议,但在对5岁儿子的探视问题上发生了争议。男方同意儿子归女方抚养,但条件是他可随时探视,女方则以随时探视会影响孩子学习为由表示拒绝。
办理此案的法官根据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调解。一方面强调婚后,不...
时下,关于探视孩子的问题往往是离异夫妻争执最多的,逃离围城的男男女女们不得不时常处于“是冤家还要聚头”的尴尬。,是指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定期或不定期看望未成年子女或与子女相处的权利。法律对于探望权的规定,可以指导人们在处理复杂、尖锐的时充分体现亲情,客观上给当事人带来情感上的满足和精神上的愉悦。
探望权:应依协议或判决执行
案例一:2004年6月,张芬与马某离婚...
9月17日,小张终于能和儿子一起过周末了。这天是小张离婚后第一次履行子女探视权。
泰兴市人民法院对于小张如何履行子女探视权作出了详细判决。这是全市首例履行子女探视权案结案并执行。
原告小张(女)与被告小杨(男)于2002年3月28日领取结婚证,2003年3月20日生一子宁宁。后因夫妻感情不睦,原、被告于2005年12月15日经泰兴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儿子宁宁随原告生活。
2006年2月13日,双方书面协议变更宁宁随...
问:我两年前与丈夫吴某协议离婚,12岁的女儿由我抚养,吴某每月负担150元的抚养费。2001年开始,我要求增加抚养费,但双方发生争执,我一气之下对吴某发出最后通牒:如果不增加抚养费,就别想再见我女儿。吴某于是以侵犯探视权为由将我告上法庭。我不明白,难道自己为女儿着想还犯法吗? 答:首先,这个案件里涉及抚养费及探视权两个问题。现行《婚姻法》中并未明确"探视权"的概念,但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
一、如何行使探望权
行使探望权,涉及到直接抚养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因此有必要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我国婚姻法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的问题上,规定了父母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
按照协议优先的原则,父母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夫妻是因为感情破裂解除婚姻关系,在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