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看孩子怎么起诉
不让看孩子发生时双方最好还是协商解决,尽量做到不打扰他的正常生活,特别是孩子有多一个人爱的情况下,更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
如果对方确实是有意为难你。在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地点、时间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就探望权问题提起诉讼,去对方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
提起探望权纠纷案,一般多发生在孩子10周岁以下,孩子大了,腿长在他身上,想阻扰孩子...
一、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怎么办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
案情
晏某与李某于2005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3月于民政局领证,婚后育一子小宇。两人长期在外打工,小宇由爷爷奶奶即晏某父母抚养,爷爷奶奶对其疼爱有加。2009年李某要求与晏某离婚,诉至法院,由于小宇年纪尚小,未满3岁,法院判决小宇由母亲李某抚养,晏某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后两人各自再婚,但晏某一直未生育小孩,晏某父母十分想念孙子,时常到小宇学校看望,有时还带其回家或出去玩乐。李某对此非常苦...
1、探望权侵权行为表现
婚姻法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同时也规定了另一方的协助义务。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不协助探望权人探望子女的,实际上是对探望权的侵犯,这种行为的主要表现是:
(1)阻碍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进行探望,即以作为方式侵害探望权;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在对方要进行探望时不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即以不作为方式侵害探望权。这种行为往往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其...
案件事实
解除同居关系后,孩子被判给女方抚养,男方却把孩子藏起来拒不让母子见面,公安机关会抓人,法院会判刑吗?近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小红与小磊在2010年农历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一直没有领结婚证。一年后,女儿花儿出生。双方本该尽享天伦之乐,孰知双方因为没有感情基础,婚前缺乏了解,生活习惯差异等各方面的矛盾不断爆发。最...
王某与刘某都是新上海人,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因工作繁忙,儿子小鹏出生六个月即送至扬州外祖父母处。四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父母离异后,小鹏继续由外祖父母抚养并在扬州读幼儿园。而作为父亲的王某,自从与前妻离婚后就再也没有见到四岁的儿子小鹏,无奈之下,2011年12月,他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以上海的经济、生活条件、文化氛围更有利于孩子成长为由坚持要在上海以每周一次的频率探望小鹏。
法庭上...
孩子出生以后,细心的郑某却慢慢感觉到了丈夫的变化,郑某也从别人的口中听到了一些有关杜某婚外情的风言风语。一直信任丈夫的郑某找杜某求证,杜某并不承认,但从此之后,两人之间争吵不断,关系降至冰点。两人之间的冲突终于在2014年4月的一天彻底爆发,杜某一纸诉状将郑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闸北法院少年庭受理这起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夫妻双方感情较深,男孩小杜年龄较小,希望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
导读: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网友咨询:
婚姻诉讼双方诉讼离婚,孩子判给女方,女方没有让男方见孩子,男方可以拒付抚养费吗?
沪律网律师回复:
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变,父母抚养子女仍然是法定义务,不允许随意放弃。对方不配合一方的探视权行使,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
2014年春天,离婚后的罗女士去探望儿子,却遭到了前夫阻拦,前夫声称离婚协议里并未涉及探望儿子的事宜,思子心切的罗女士一再跟前夫协商,仍遭到拒绝。无奈之下,罗女士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行使探望权。
罗女士诉称,2014年1月,她与林先生通过诉讼离婚,儿子明明随父亲生活,她支付抚养费,未约定对儿子的探望事项。离婚后她去探望儿子,前夫不准探望。她请求法院判令其对儿子行使探望权,即每周接回家居住1天;节假日期间,...
王女士和李先生于2009年登记结婚,经常为了生活琐事争吵。2010年,他们的孩子出生了。女儿的出生缓解了夫妻俩之间的矛盾。然而,他们发现女儿的行动有异于其他同龄的孩子,而且很容易发烧并高烧不退。后来经医院检查,他们的女儿确诊为患有严重的运动发育迟缓症,属于一级伤残。孩子病情的恶化直接影响到了夫妻俩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两人的关系再度发生危机,平时口角不断,相互不满。
某一次孩子做胃部检查,因为王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