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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力促落实廉租房供地 或挤压商品房市场
12月1日,国土资源部(下称国土部)正式公布《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地国土部门加快落实“对纳入新增中央投资计划的城镇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的供地”。   保障房建设审批的提速,引发地产界对发展空间的进一步担忧。尽管11月份北 京楼市呈现反弹迹象,但交易量中高达56.3%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成交比例,令那些普通商品房开发商的处境尴尬,而...
廉租房项目获中央投资
4月8日,市发改委透露,2009年中央1300亿投资计划下达我市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资金5599万元,涉及 9个项目,总建筑面积17.6万平方米,可以解决3545户低保和住房困难户家庭的住房问题。  据悉,其中市区3个项目,中央补助投资1038万元,总建筑面积3.46万平方米;谷城县2个项目,中央补助投资1201万元,总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枣阳市1个项目,中央补助投资900万元,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南漳县1个项目,中央补助投资448万元,总...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本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户...
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南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
印发铜陵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经2004年7月12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铜陵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逐步合理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等五部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和《安...
深圳市修改保障性住房条例
深圳市修改保障性住房条例 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罚10万  广东省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根据修改后的条例,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责任单位,将被处10万元罚款。   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了安居性商品房作为新的保障性住房形式。安居性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晋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晋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临高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临高县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现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符合本县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本县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三)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本县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抚养关系;   (五)符...
经济适用房能贷款吗?
   经济适用房可以抵押贷款吗?   根据当前的情况所知道的,使用经济适用房可以来办理抵押贷款,还得需要看该房子是否满足有关贷款条件才行,经济适用房是受到国家照顾的房屋,房价相对来说低些,所以五年内的经济适用房不能做抵押贷款,需要五年后补交差价转换为贷款产品房才能申办贷款。   可采用其他方法来得到贷款:   1、能用其它房产做抵押,是自己的或亲朋好友的都能,若是亲朋好友的房产,要有他们的签字。  ...
经适房转让是否有效?
  1、经济适用房转让是否有效?   依据现行政策、法律规定,经适房买卖合同并非一概无效,而是以出卖人转让房屋的原购房合同签订 日期进行区分,采取“老房老政策,新房新政策”的办法。即出卖人转让的经济适用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 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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