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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继承律师]儿子不愿赡养母亲,母亲将百万房产留给前夫
发布时间:2023-02-02 12:02:5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328 ℃

女子患病后向儿子求助,但是儿子却拒绝照顾母亲,甚至连医疗费都不愿意再承担。女子心灰意冷,只能找到前夫,前夫对其进行照顾,双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女子去世后,其名下的房屋归前夫所有。但是前夫之后想继承房屋时,缺遭到了女子儿子的拒绝,双方也因此对簿公堂。

儿子不愿赡养母亲,母亲将百万房产留给前夫

戴某生前曾有过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是与庞某某,二人婚姻期间共同生育一子庞某,庞某某于1992年因故离世;第二段婚姻是与蔡某,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戴某在结束第二段婚姻后,于2019年开始病情逐渐恶化。由于长期卧病在床需要人陪护照顾,早年拆迁获得的20多万元补偿也已所剩无几,戴某向儿子庞某求助。庞某不但不顾不理,而且还表示不愿意负担母亲后续的治疗费用。伤心无奈之下,戴某找到前夫蔡某协商扶养及其过世后的殡葬事宜,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协议书,详细约定了医疗、饮食起居等生活安排及扶养遗赠等事项的权利义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前夫蔡某如能按该协议书约定事宜尽职尽责履行义务,待戴某过世之后,其名下90平方米安置房的房屋就赠与蔡某。戴某与蔡某签订协议后,蔡某依约履行义务直至戴某离世。当蔡某处理完戴某的后事,拿出协议书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却遭到了庞某的反对。因庞某拒绝配合蔡某完成戴某名下房屋的过户手续,且经多次协商无果,2021年12月,蔡某将庞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蔡某合法继承戴某名下房屋。法院审理后认定,被继承人戴某与蔡某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签订过程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完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所查明的事实,蔡某对戴某生前尽了照顾义务,在戴某死后也为其处理了殡葬等事宜,法院认为蔡某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取得戴某名下房屋。关于庞某主张其作为子女也有出钱出力照顾母亲戴某,子女理应继承父母遗产的观点,法院认为,首先,戴某在疾病缠身,无钱医治、无人照顾的情况下,与蔡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蔡某对戴某进行照顾、支付医疗费并处理丧葬事宜,戴某将其财产赠与给蔡某,系戴某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认定有效。庞某作为戴某的儿子,在戴某患病情况下未履行其本该承担的主要赡养、照顾义务,在戴某去世后又以对法定继承人明显不公为由,主张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有悖常理,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其次,戴某与蔡某签订协议书,并不排斥其他亲属、朋友对戴某进行照顾,故法院对于庞某的上述辩称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蔡某受遗赠取得戴某名下房屋的所有权利。庞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1:本案中蔡某和戴某签订的协议属于什么性质的协议?

律师解释到:《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蔡某作为戴某的前夫,本对戴某没有扶养的义务,但是其和戴某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蔡某对戴某的日常生活起居进行照顾,并且戴某的房产留给蔡某,因此这属于遗赠扶养协议。

问题2:如何看待庞某抗辩的“子女也有出钱出力照顾母亲戴某,子女理应继承父母遗产”观点?

律师表示到:子女对父母年迈后履行赡养和照顾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子女出钱出力照顾父母是理所应当的,以此作为享有继承权的充分性不足。况且在本案中,庞某并没有尽到赡养母亲戴某的义务,其抗辩理由不足以对抗原告通过遗赠扶养协议获得遗产。

问题3:若庞某尽到了赡养母亲戴某的义务,其还能获得遗产吗?

律师提醒到:《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于在本案中存在着遗赠扶养协议,案涉房产就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来处理,庞某的法定继承权应当劣后于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即便其尽到了赡养的义务,其仍不能获得相应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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