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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病多次请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8-03-06 06:06:0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74 ℃

劳动者在劳动期间患病,多次请假休息,用人单位将其认定为旷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显然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上海劳动法律师表示用人单位在此类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是提前告知劳动者,并且是用尽了可以补救的办法。

劳动者患病多次请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杨某到某燃气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后来,杨某经医疗机构检查患有病毒性肝炎,向单位请假休息、休养。两个月后,杨某再次向公司请假时,公司以没有提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为由未予准假。五天后,某燃气公司依据本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中“累计旷工2个工作日的给予辞退”的规定,单方解除了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此,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燃气公司赔偿经济补偿金90078元、失业金20000元。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认为某燃气公司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驳回了杨某申请。杨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认为,杨某患病前在某燃气公司从事室外煤气管道安装工作,杨某虽然对病毒性肝炎进行了治疗但未治愈,某燃气公司应根据杨某的身体情况另行安排工作。某燃气公司在未调整杨某工作岗位的情况下,以杨某无故旷工二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认定某燃气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无效。

沪律网提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比,通常是劳动者处于较为弱势的一方,为此法律要给予劳动者更多的保护。劳动者患病只有在无法从事原工作以及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事先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上海劳动法律师表示: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可以补救的措施,没有给杨某另行安排工作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也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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