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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万拍下的房子,却被人抢占无法入住
发布时间:2018-02-07 06:07:0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57 ℃

房子是人们在社会生存的必须物质条件之一,很多人会为了一个房子而不择手段。深圳市的蔡女士就在拍下了一套房子后,入住时受到房屋原租客的阻扰,为此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海房产纠纷律师表示法律一定是保护合法主体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的。

400万拍下的房子,却被人抢占无法入住

去年,市民蔡女士在网上拍到了一套宝安西乡的房子,并且办齐了相关手续,但几个月时间过去了,她连房门都进不去。关键时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出手了。位于宝安西乡银田路的玉湖湾1栋7座18C的房门被开锁人员打开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法人员发现,房屋内空无一人。从房内摆放的床被、衣服和大量基本生活物品来看,这里长期有人居住。张先生是房屋买受人蔡女士的朋友,他说,蔡女士去年7月份花400多万拍到了这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但在实际收房的时候,遭到了谢某、刘某等人的暴力阻扰,他们组织人员长期住在屋内,拒不搬离。原来,强占房产的谢某与原业主在2015年4月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但这套房产在2015年2月份已经抵押给银行,抵押在先,租赁在后,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形不存在。后来,谢某又提交了一份8年期的租赁合同,期限是2015年4月到2023年4月,但这份合同没有备案,法院认为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责令强占房产人员限期迁出。据初步调查,强占房产的谢某团伙有成员十多人,房屋买受人多次收房未果,无奈之下,向市中级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最终法院法院强制清场。

沪律网提示: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租赁关系的存续期间内,原所有人即使转移了所有权的,对租赁关系不会产生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而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主张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其中,必须是在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内才能适用。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表示:在房屋租赁合同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就已经发生转移的,则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租赁人谢某在蔡女士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后,仍以不合理行为阻扰的,不仅要被强制执行搬走,而且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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