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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是否需要子偿
发布时间:2018-02-07 07:07:4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64 ℃

俗话说“父债子偿”,父母欠下的债务,由子女来偿还一直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当债务涉及的数额巨大时,再由子女来偿还是否真的合理?同时由子女偿还的范围又如何确定?上海遗产律师提示在我国继承法中父债并不当然由子偿。

父债是否需要子偿

蒋先生和周女士是一对夫妻,他们在镇上开了个小店,卖农资产品,也就是化肥、种子之类的。由于生意做得不是很顺利,蒋先生去进货的时候时常跟人家赊账,从2009年到2012年,累计赊欠货款达到了一万五千多元。2012年底,蒋先生因病去世,这下供货商急了,就多次上门催账,但是周女士都拒而不见。于是供货商就告到了法院。供货商还了解到,蒋先生和周女士有一儿一女在外地打工,于是把蒋先生的两个子女也列为被告,要求周女士和她的两名子女共同偿还赊欠的货款。但是这两名子女认为自己在外打工已经可以自食其力,不愿意继承父亲的遗产,做出了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把他们的遗产份额都留给了母亲。虽然同属一个家庭,但是父母和子女终究是不同的主体,谁欠下的债,就应该由谁来还。从法律的角度讲,夫妻之间之所以存在共同债务,不是因为夫妻恩情,而是因为基于婚姻,双方形成了财产共同体,有共同财产,但子女跟父母之间只存在血缘关系,是没有共同财产的,只要不是他自己的行为导致的后果,就不该算到他本人头上。最后,法院判决由周女士偿还赊欠的货款,两名子女不用承担偿还的责任。

沪律网提示:对于债务的继承,前提必须是继承人继承了遗产,并且是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债务进行清偿,即使是子女对父母的债务也是如此。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则也没有义务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上海遗产律师表示:“父债子偿”的前提条件是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子女放弃继承权的,则父债不由子偿。本案中,蒋先生的子女已经放弃继承权,同时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要由妻子周女士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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