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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恶意逼女子离职,皆因女子怀孕
发布时间:2016-08-27 06:27:09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723 ℃

女性因为某些原因,在我国法律上被视为弱势群体,因此我国专门出台了一些法律来保障女性的权利。对于女性而言,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怀孕及哺乳期工作的问题,对此,我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都做了明确规定。

公司恶意逼女子离职,皆因女子怀孕

原本在成都市成华区上班的王某,在其怀孕七个月后的一天,工作地点突然被换到了离家37公里的金堂。而原本其上班直线距离只有880米,走路只需15分钟,此后其多次与公司协调却受到更多不公正的待遇。

从2015年3月面试“平民设计”成功后王某一直在位于西林路的成都艺峰荣兴包装有限公司上班,然而,2016年7月的一天,王某照常上班,下班时却发现无法打卡,而公司也通知其到金堂上班。王某从家里到公司直线距离约880米,以往走路上班只需 15分钟,而到金堂赵距离为37.4公里,中途要转3趟公交车,花差不多3小时才能到达。此时她已怀孕7个月,这意味着身为孕妇的她,每天早上不到6点就要出门上班,而下班回到家,会超过晚上9点。王某感到十分不解,之前公司也从未通知她换地方。

之后王某多次尝试指纹打卡,均未果,公司也不正面回应为何将其调职,只是收回了王某办公室以及宿舍的钥匙。王某无奈只能和丈夫李某到公司协商,最后与公司达成协议,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并自己缴纳社保相关费用,产假结束后自行离职。

记者也曾就此事询问过该公司,开始该公司一直不正面回应,甚至称王某从未在该公司上班,删除了王某的指纹和打卡记录。但当记者从该公司午间值班表上找到王某名字后,该公司辩称对王某的安排属于正常工作调动。该公司工作人员称公司即将搬迁,但为何先调动王某,且事先未征求本人同意,该公司并为给出准确答复。无奈记者只好报警,目前该案已申请劳动仲裁,已经立案,等待开庭。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指出:签署劳动合同后,在劳动者工作职位没有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单位无权单方面任意变更其工作地点。单位不征求本人同意,随意更改工作地点,是违反双方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接受。怀孕女职工怀孕期间的社保费用,单位应依法承担,产假期间工资也应继续发放。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被降低待遇权力。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案中,王某被随意调动工作地点,而公司并未取得王某同意,因此王某有权拒绝。对于该公司违反法律,要求王某自行支付社保费用、不发放工资、提前签订离职协议,这些行为涉嫌侵权,协议可以视为无效。王某夫妇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寻求帮助,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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