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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约定不得违法
发布时间:2016-06-08 06:08:53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819 ℃

在现实社会中,劳动者可能会遇到公司不帮其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其他的福利,又有些公司为了规避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强制入职的员工与其签订不平等条约,在条约中写明在劳动存续期间公司不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那么这样劳动者该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或许下面这个案件能够帮助您。

社会保险违法约定不生效

2014年,外来务工者李某好不容易找到了一家劳务公司工作。该公司在李某上班的第一天,便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在该合同中约定:“我公司将合同期内的五金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劳动者李某本人,李某不得再向公司主张任何社会保险权益”。在签订该合同不久,公司守信地按合同的约定补偿了合同中所述的李某社会保险费用。

李某与公司签订的有关五金的内容算是履行完毕了,但是过了几年时间,劳动监察机构要求公司为李某补缴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金。

原来,李某离职后却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将公司投诉到劳动监察机构,劳动监察机构人员在查明该公司确实未为李某缴纳欠款的事实之后,责令劳务公司依法限期改正,为李某办理、登记、申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目前李某返还已经领取的社会保险补偿。

该劳务公司的约定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这是法律强制规定,劳动者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并由用人单位在每月工资发放时允许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将社会保险以现金方式补偿给个人,这种约定是违法的,并不能规避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义务,劳动者一旦就社会保险问题投诉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用人单位则必须补缴到位。

 

沪律网律师提醒: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新成立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社会保险登记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办理好缴费登记手续后,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日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本单位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后代为缴纳。

上海劳动律师分析:本案中劳务公司为规避法律强制规定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以为自己的手段很是高明,但是此种行为是违法的,公司与员工可以达成一些约定,但是违反法律的约定是无效的,公司相关的规定不能够超越法律的规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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