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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班被撞身亡 家属状告公司要求双倍工资差额败诉
发布时间:2016-04-29 06:29:1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630 ℃

“收费员”陈某替人顶班时被驶出的车辆撞到后,又被疾驰的车辆当场碾压致死,家属悲痛欲绝,状告公司要求赔偿双倍工资差额。法院审理后不支持家属的诉讼请求。

顶班被撞身亡 家属状告公司要求双倍工资差额败诉

前不久,陈某在停车场收费之时,被驶出停车位的车子撞倒之后,又被疾驰的车辆碾压致死。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陈某家属得到肇事方120余万元赔偿款。家属对此伤心欲绝,在料理完陈某的后事之后,将管理停车位的保安公司告上法庭,并向其索要赔偿。

在庭审中陈某的家属说,陈某于2011年12月1日进入保安服务总公司,担任停车收费管理员的职务,但进入公司之后陈某并没有和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给陈某缴纳相应社会保险。陈某进入公司之后,每月的收入基本工资是1450元,另外还想有绩效奖金,每月收入大概有4000元的工资收入。因此,要求法院确认陈某与该公司有劳动关系,并要求关系,并要求公司方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4万元,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请求未予支持,陈某家属向法院起诉。

而在庭审中保安公司不认可陈某家属的说法,公司表示他们从未招聘过陈某做该停车场的收费员,该停车场的收费员一直是自己公司女职工冒某。陈某之所以在该停车场收费是因为他自己与冒某私下交易,公司当时毫不知情。所以公司对陈某没有任何管理,也没有发放过工资,双方并无劳动关系,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经法院调查,该停车场的收费员确实是保安公司职工冒某,后来冒某以身体不适的原因,私下和陈某进行商议,让陈某顶替自己在该停车场进行收费,并提供了收费员的服装及发票。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家属未能提供可以证明陈某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而保安公司举证证明了公司无陈某这名职工、陈某系冒某私自与其商议后顶替冒某工作的事实,因此,法院对陈某家属要求确认其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沪律网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本案中,陈某实际上并没有收到保安公司的聘任担任停车场的收费员工。而是与该停车场真正的收费员冒某私下约定,故公司并没有赔偿其责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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