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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休期间合同期满后应延长
发布时间:2016-01-06 07:06:0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940 ℃

    职工在休病假等期间,与企业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不得以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合同为由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若职工病休期间合同期满的,合同应顺延至病休期满。企业不能在职工病休期间解除劳动合同,须等到病休期满才能终止合同。而病休期限应根据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计算。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法律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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