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0月12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自书遗嘱并非都有效力
  许多老人欲将自己的房产等大额财产留给儿女,于是写下遗嘱。这些老人认为自己书写的内容就是遗嘱,自己去世后就应当按照自己遗嘱中的内容来处分自己的遗产。然而,当财产继承分割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时,自书遗嘱却并非一定有效。   提醒一:书写随意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案例:   孙大爷在农村有五间平房,在其妻子去世后,孙大爷又与同村王老太结婚。后来王老太年事已高,无法照顾孙大爷,孙大爷去世后,其女儿孙...
自书遗嘱的特征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自书遗嘱的特征等一系列相关内容。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怎样订立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遗嘱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死后的财产预先做出处分。   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
自书遗嘱能否办理房产过户
  没公证自书遗嘱不生效   “我父亲原来在辽歌工作,住在离单位不远的崇山中路上,有两个孩子。”年近50岁的雷成(化名)说,他长大后,到中国电影乐团工作,因此在北京定居;而他弟弟则定居到国外。“父亲留下的房子不大,50多平,但那里有我们的记忆。”   2002年4月1日,雷老先生病逝。“在医院治病时,他在做手术之前写下遗嘱,把房子留给我。”说起这事,雷先生很悲痛。   2003年11月...
财产继承法遗产分割要有依据
  王某,其父于2007年因病去世,母亲尚健在,父亲的父母即王某的爷爷奶奶也健在,且父母只有王某一个子女。父母名下各有一套房产,父亲名下的房产位于合肥市三孝口附近,母亲名下的房产位于合肥市沿河路,现家人协商同意三孝口附近的房产归王某所有,沿河路的房产归王某的母亲所有。王某和家人认为,这两套房产原本应当是父亲一套,母亲一套,现在只要将父亲名下的房产办理继承权公证等相关手续后过户到自己名下即可,母亲名...
遗产分割方式有哪几种?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办法处理:一、实物分割。对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二、变价分割。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对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三、补偿分割。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并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承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四、...
法定继承中继承遗产的顺序是什么
  导读:根据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继承或遗赠,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这些情形均适用法定继承,那么,法定继承中,继承遗产的顺序是怎样的呢?请看本文介绍:   法定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哪些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哪些?   我真的很不幸!跟丈夫没结婚就生了个小孩,后来丈夫因为车祸去世了。孩子才一岁,因为是女孩。丈夫家里人就不要这个孩子,还把我赶出家门,他们就是想自己独占丈夫的遗产。我想我的孩子应该也有继承权,可是他们却不给。我该怎么办?我的孩子算不算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解答:   那你就是属于未婚先育,孩子就是非婚生子。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   (1...
无效遗嘱的情形
  一、将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混为一谈   《继承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践中,多有夫妻一方在订立遗嘱时,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全部遗产进行处分,导致遗嘱无效。   二、见证人身份和人数不符合规定   公民订立的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都需要见证人在场证明。...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打印遗嘱应认定为无效
  【案情简介】   王先生(已故)与妻子早年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子。现均已成年。儿子在2006年11月2日先于王先生去世,留下一女。   2010年11月,王先生与李女士再婚。再婚当日王先生签署了“赠与意见书”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一套赠与给妻子李女士。婚后,李女士随王先生共同生活。   2012年3月28日,王先生因病去世。李女士向其他继承人主张要求确认其对“赠与意见书”中涉及的房产的所有权。其...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