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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与遗产继承顺序
  [导读]   遗产继承顺序怎样才能改变,立遗嘱可以改变遗产继承顺序。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为您解读遗嘱有何法律效力,遗嘱怎样改变房产继承顺序?更多关于遗嘱与房产继承顺序相关法律问题,请看下文。   遗产继承顺序怎样才能改变,立遗嘱可以改变遗产继承顺序。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为您解读遗嘱有何法律效力,遗嘱怎样改变房产继承顺序?更多关于遗嘱与房产继承顺序相关法律问题,请看下文。   问题:我就光棍一条`有个6岁...
试谈我国遗嘱继承法律制度的完善遗嘱继承诉讼
[导读]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作者:陈兰内容提要: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有了较系统、完整的体系。它对保护我国公民的财产继承权,建立稳定和睦的家庭和亲属关系,推进社会的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都起了重要的作用。但《继承法》制度于我国改革初期,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经济高速发展,私有经济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私有财产越来越多,《继承法》...
快速识别遗嘱继承房产八大误区遗嘱继承和遗赠
[导读] 据律师介绍,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遗嘱的认识存在一些误区,不规避,将影响遗嘱效力。●误区一:反正有法定继承有没有遗嘱都一样有不少人认为,"继承"这事有《婚姻法》、《继承法》管着,就是自己不立遗嘱或老人没有立遗嘱,继承时也不会乱,法律怎么规定就怎么来。因此,有没有遗嘱都一样。律师纠错:财产的继承除法定继承以外,还有遗嘱继承,而且遗嘱继承要优先于法定...
遗嘱继承公证的问题及对策
  公证遗嘱虽然最具法律效力,但是由于目前在遗嘱继承方面对遗嘱确认程序的法律缺失,以及是否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难以确定、遗嘱效力的可变性、遗嘱继承人以外的法定继承人不予配合等原因,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仍将可能出现终止办证的结局。采取遗嘱书面备份制,利用电子网络专设公证遗嘱网页,找基层组织、亲朋邻里来证明等是目前法律环境下较为可行的办法,而对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受阻问题,必须通过立法来加以解决 ...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是什么
  导读:我国《继承法》未具体规定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但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看,遗嘱执行人应具有以下权利: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   ①遗嘱审查权。遗嘱人要忠实执行遗嘱,就必须首先掌握遗嘱中对各项处分的真实涵义以及遗嘱是否真实合法。如遗嘱人是否有遗嘱能力,遗嘱是否出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有无涂改、变换或隐匿等情形,是否给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是否处置了不属于自己...
老人去世留88万给孙子 法院判决遗嘱部分无效
  江苏省海安县的章老汉生于1938年,和妻子周老太生育了一子两女,均随周老太姓周。   2008年周老太去世。   2010年8月,章老汉立下遗嘱,载明“遵照已故妻子的遗愿和本人意见,将名下位于海安县城的房屋一套及本人名下的一切财产赠予孙子小周所有”。   2012年,案涉房屋被政府征收,章老汉选择了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并将88万元房屋拆迁补偿款全额汇入孙子小周的账户。   2014年10月,章老汉因病过世。 ...
有效遗嘱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导读:有效遗嘱,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要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具体关于有效遗嘱条件的相关内容请见本文分析:   有效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实质要件:   一、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
房产遗嘱的有效条件
  导读: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房产遗嘱的有效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
立下的遗嘱能否撤销、变更
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死亡时才能生效的法律行为,那么,立了遗嘱后如果情况发生变化,立遗嘱人认为原来所立的遗嘱不合自己的意愿时,可否变更呢?回答是肯定的。立遗嘱人可以在生前的任何时候撤销或者变更所立的遗嘱,或者另立新的遗嘱,不过,应当尽可能是通知原来的见证人,代书人,宣布原来的遗嘱作废。如果原来的遗嘱是公证遗嘱,应当通知原公证机关将原公证遗嘱注销。如果立遗嘱人立了几份相同的遗嘱,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
录音遗嘱的效力取决于见证人
   录音遗嘱的效力取决于见证人   一、案情回放    原告刘甲诉称,被继承人贺某是我和三被告的母亲,贺某生前由我和被告刘乙轮流赡养,每家四个月,后其于2007年12月30日去世。   贺某去世前,其所在的大兴区黄村镇某村实行农民土地承包政策三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贺某于2005年1月1日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并拥有确权确利土地1.2亩,其去世后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的收益。   2008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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