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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的订立有什么要求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86 ℃

  很多老人为了避免子女之间的继承纠纷,会订立遗嘱,“生前不谈身后事”的传统观念正在改变。但是很多人不知如何订立遗嘱,也不愿通过公证、律师等订立遗嘱,而是采用自书遗嘱的方式进行。但是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导致订立的自书遗嘱可能会发生无效的法律后果。那么,遗嘱的有效要件是什么?自书遗嘱的订立有什么要求?自书遗嘱的效力是怎样的?

  遗嘱的有效要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自书遗嘱的要求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要注意的是,打印出遗嘱,然后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遗书”内容系利用电脑打印而成,而非用笔书写形成,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如果有数份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如果有数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日期为最后日期的那份遗嘱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应该有个人的笔迹为证。

  自书遗嘱的效力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比自书遗嘱效力大。

  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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