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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香港法院的离婚判决是否承认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0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法院的离婚判决是否承认问题的复函

    1974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74)沪高法民字第293号请示收悉。我们认为,关于钱行仪与吴章明离婚一案,应由你市有关法院根据我国法律另行判决,香港法院判决不予承认。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港澳判决离婚案件执行的请示报告 (74)沪高法民字第29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们在处理港澳婚姻案件中,发现有个别在香港的一方向香港法院提出离婚,香港法院判决离婚,但判决书没寄给上海一方。例如:吴章明(男)与钱行仪(女)于1952年结婚,生有两个孩子,1962年钱去香港,至六五年钱要求与吴离婚,但吴不同意,钱即向香港法院起诉,并于1968年12月19日判决双方离婚生效,而吴在上海未收到书面判决。直至1973年才听儿子告诉以上情况,才要来一份判决。为此,吴向本市静安区法院提出办理,对香港法院的判决应否承认,还是上海另行判决,对此,我们没有把握,特请示。
    197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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