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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债务——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
  关键词: 夫妻法律关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家事代理/表见代理   内容提要: 本文以夫妻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为基础,通过对夫妻法律关系主体的详细分析,概括出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在此基础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债务予以认定。   一、夫妻法律关系   所谓夫妻法律关系,是指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根据法律规定自愿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根据本文需要,下...
上海夫妻闹离婚 冒出113万元债务
上海夫妻闹离婚 冒出113万元债务一对夫妻,两人一起生活了近10年。等到两人诉讼离婚的时候,男方才提出,在夫妻两人共同经营生意期间,欠下了113万元的巨额债务。男方在诉状中提出,这113万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女方称,这笔债务是男方捏造的。记者 刘江浩     离婚时男方称欠下巨额债务      黎女士和现任丈夫,两人都属于。据了解,黎女士老家在澄迈,1999年,离异的黎女士在海口打工时,认识了现任丈夫王明亮(化名...
婚后增值增值部分是否共有?
【案情】张某与王某2006年结婚,2008年起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导致感情不和并分居。此后,双方多次就离婚事宜进行了协商,并于2009年8月约定,双方协议离婚,丈夫王某向妻子张某支付30万元。事后,妻子虽然接受了30万元,却因故未在离婚协议上签字,也拒绝离婚。  于是丈夫王某一纸诉状将妻子张某告上法院。王某表示双方感情破裂已成事实,且已达成了离婚协议,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在庭审中,妻子称与丈夫虽已达成了...
如何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借款属于个人债
对于是否为夫妻的共同债务或者夫或妻一方的债务,是这样规定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
离婚夫妻债务的认定
  夫妻债务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生活所需而负的债务和双方因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治疗疾病所负债务以及双方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所负的债务等等。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债务以及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为满足个人需要,或为资助个人亲友所负的债务,或夫妻双方约定应由个人所清偿的债务。对于夫妻债务的认定和清偿,2001年4月修正后的《婚姻法》只在第19条、第41条分...
婚前财产婚后支付按揭能否偿还共同债务
  案例   2007年张某婚前个人按揭购置一套房产,产权证登记为张某。2008年1月张某与李某结婚, 2009年3月张某由于资金周转向刘某借款20万元,后由于张某无力偿还,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张某共同偿还欠款。(该案件焦点:婚前张某个人购房能否用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观点   第一种观点 婚前个人购房不能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婚前个人购房、产权证上署一人名字,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虽然,婚后是由双方承担按...
为结婚所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内容以调整为主,同时涉及方   面的各种重要问题。“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   女和子...
离婚时应如何处理夫妻债务?
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如何认定其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1.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作为例外情形,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是为结婚所欠或者都已经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此时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主张...
一方就共同债务清偿后是否有追偿权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于2004年8月5日离婚,同年8月18日,原、被告就夫妻存续期间的共有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共对外结欠50700元。2004年8月至11月,原告先行清偿原夫妻共有债务47932.1元并支付了被提起诉讼而发去的相关费用610元,合计48542.1元。为此,原告依确认书要求前妻即被告承担一半的债务。  案经福建省南靖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有夫妻共有债务应共同清偿。原、被告已就夫妻存续期间的共有债权债务进行确认...
徐某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
  上诉人崔丹丹与被上诉人崔军、徐宁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3日作出(2005)南市民三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崔丹丹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丹丹的委托代理人零冠武、被上诉人崔军的委托代理人陈华、被上诉人徐宁及其委托代理人卢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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