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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属于赠与吗,二者怎么区分
  结婚彩礼与赠与有何区别彩礼与赠与区别彩礼又称财礼、聘礼、聘财,是在缔结婚姻时男方家向女方家赠送的聘金、礼金。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有时会把彩礼与婚前赠与混淆起来,但是两者之间有这很大的却别。   彩礼与赠与区别   彩礼又称财礼、聘礼、聘财,是在缔结婚姻时男方家向女方家赠送的聘金、礼金。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有时会把彩礼与婚前赠与混淆起来,但是两者之间有这很大的却别。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彩礼的含义...
女方退婚礼金怎么赔偿给男方
  对于礼金是否可以返还,以往的司法解释较为笼统,大概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此次制订的解释 (二),规定的更为具体,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   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其二: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其三: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既...
女方退婚首饰需要折现金退给男方吗?
  首先,婚前男方给与女方的金首饰,属于一种婚前赠与行为关于退婚这一块:按照已有案例来看,如果是女方退婚,一般是全额返还男方婚前赠与,因为这种赠与实际上双方存在一个约定,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一般包括现金及贵重饰品等;如果是男方退婚,一般是进行协商,退还部分财物。而关于金饰是退黄金还是现金,这个问题一般是协商,一般来说,金饰的价格除了黄金本身的价格外,还存在一个加工费的问题,所以一般金饰的价格都高...
彩礼钱属于女方个人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彩礼是共同财产吗   1、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   3、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关于人民法...
彩礼到底应返还多少
  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但当时在1934年4月8日中央苏区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已有了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
女方提出离婚男方的彩礼退吗
  女方提出离婚男方的彩礼是否退还需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一、退婚后彩礼要退还吗   关于彩礼能否要回,因为这一争议在我们实际生活中广泛存在,在司法实践中也认识不一,所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专门就彩礼问题进行了规定,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
彩礼纠纷案件处理的一般原则
  一、 彩礼的性质   按照农村的一般习俗,订婚要举行订婚仪式,婚约一方会向对方,或者各自的父母、亲朋好友会向订婚人赠送订婚礼物,俗称彩礼。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给付财物行为的性质应当加以区别对待:   1、基于包办、买卖性质的婚约而发生的财物给付或者借婚约为名向对方索取财物。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因违反《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
彩礼风俗在审判中的适用
  【案情概要】   原告谢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中,原、被告2007年经人介绍建立婚约关系并于2008年典礼同居生活,但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生活中因生活琐事生气,2009春未便分居直到6月谢某诉至法院。在诉求中,谢某要求解除与陈某的同居关系,并要要陈某退还彩礼款及购房押金82700元。其中,在原、被告婚约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借婚约向原告索取建房押金50000元,彩礼款29800元(包括见面礼1000元,过中秋节600元,...
离婚要返还聘礼吗?
  (一)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2年2月2日,刘某因病住院22天,出院后双方一直分居。因感情破裂,原告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冯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对方适当返还聘礼及看病花费。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未购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有存款20000元在刘某手中。刘某的陪嫁财产包括家电、被子在冯某处。   (二)裁判结果   聊城市茌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情侣未结婚 怎么返还彩礼?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经邵某介绍相识。2013年7月13日,通过证人邵某,原告给付被告现金40000元及首饰四件作为订婚的彩礼。后原告又向被告送了两箱酒、两条烟、两盒茶叶、几袋糖。后原、被告未能登记结婚,被告也未将上述彩礼退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当庭将首饰四件退还原告。   (二)裁判结果   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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