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
彩礼,是我国古代传统婚礼中“纳征”的俗称,是指男女双方完婚之前,由男方付给女方本人或其亲属作为订立婚约成立条件的财物,女方接受之后,婚事乃定。中国古代的法律将由此形成的婚姻称作“聘娶婚”。如果双方没有就订立婚约形成合意,一方当事人只是为了取悦对方而给予的礼物就不能认定为彩礼,只能认定是一种赠予行为。彩礼有两个特征:一是依习俗给付;二是有与女方结婚的目的。应当指出的是,现行...
沪律网网友提问:
刘先生与张小姐2010年确定了恋爱关系,双方在恋爱过程中感情良好,很快谈及结婚事宜,当时张小姐提出想拥有一辆私人小轿车。2011年1月26日,刘先生与张小姐一起去汽车市场考察,张小姐选中了一辆POLO牌小轿车,由刘先生支付了车款及保险费等费用,车辆所有人登记在张小姐名下。另外,刘先生还花费2600元为张小姐购置了手机。之后二人发生分歧,2014年10月,张小姐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并拒绝返还车款,...
沪律网网友提问:
我经人介绍与一女孩认识,按照我老家的习俗,要付一定的礼金才能结婚,加上所有一切有1万元左右了。我在西藏工作,她前段时间随我来到西藏。因两人没有共同语言未能结婚,她也就回去了,回去后她便提出分手。请问:我可以追讨到以前所付的礼金吗?我如果要起诉,由于地域原因,我该怎么办?另:对方没有打任何收条之类的东西,但我可以找到证人。
沪律网山东杨玉刚律师回复:
你可以要求对方返...
近日,在耀州区人民法院法官的悉心调解下,男方成功要回了为结婚东拼西凑借到的2万元彩礼钱。
2013年11月,赵辉(化名)与张澜澜(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4年5月订下婚约。在女方父母的索要下,赵辉给付张澜澜彩礼现金14880元、价值7100元的“三金”、手机及照相机各一部。2014年9月,赵辉再次向张澜澜给付彩礼10000元。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当赵辉向张澜澜提出结婚时,张澜澜开始以各种借口推脱,最后明确表...
事情经过:
2014年2月,女子赵某某与蒋某某结为夫妻。同年6月,赵某某起诉与丈夫蒋某某离婚,海原县法院经审理判决,赵某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还蒋某某彩礼9万元。2014年12月25日,因赵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蒋某某向海原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初,执行人员经多方了解,找到了在宾馆打工的赵某某,向她释明了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其以反锁房门、隐藏随身财物等方式拒不配合,并辩称彩礼已全部用于婚...
彩礼不予以返还的情形: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彩礼应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不予以返还的情形: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导读:现在有很多年轻人,小小年纪就“结婚”了,由于没有达到结婚登记年龄,他们一般只按照民间习俗给彩礼、办酒席就等于算是结婚了。那么,如果“结婚”后,两人闹矛盾分手,之前给的彩礼还可以要回吗?下面沪律网小编将为您一一讲解:
事件还原:
南靖县19岁的小蔡与邻村17岁的小庄确立了恋爱关系,接触一段时间后,两人决定结婚。小蔡一家按照农村风俗,付给小庄彩礼90000元及金项链、金手链...
读者王先生:我有个朋友,领了结婚证一年多了,一直在一起生活,但没有办婚礼。现在女方提出要离婚,请问,他结婚时给女方的8万块彩礼钱,现在还能要回来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