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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聪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
  上诉人因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01)秀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蔡红曼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胡曙光、李燕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为,原、被告于2000年1月4日经本院判决准予离婚后,未能妥善处理双方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分割被告父母遗留财产,瓦房一间,因双方结婚没有经过8...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的意见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我国修正后的新《婚姻法》的一个重大突破,让无过错配偶一方在离婚时获得一定的物质补偿,充分体现了新《婚姻法》对受害一方的关注和保护。为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我国修正后的新《婚姻法》的一个重大突破,让无过错配偶一方在离婚时获得一定的物质补偿,充分体现了新《婚姻法》对受害一方的关注和保护。为了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更充分地发挥填补精神损害、抚慰受害方、填补财产损失...
夫妻约定财产制,妻为夫提供劳务是否共同经营
【案情】 王某与肖某于2005年11月登记结婚。结婚前2人自愿签订协议书,约定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归自己所有、各自承担所负债务,相互无清偿责任;婚后各自收入归己所有,各自债务自行清偿。 2009年4月,王某以性格不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肖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其在王某2007年开发某住宅小区时,从事过协助管理工作,要求认定为共同开发经营,请求依法分割开发收入。但王某称,他开发该小区前后并未与肖某达成合作意向...
孙某光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上诉人李建英因与被上诉人孙晓光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06)青羊民初字第2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李建英与被告孙晓光于1985年1月4日登记结婚,于1986年2月8日生育一子孙进,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孙晓光于2001年12月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李建英离婚,孙晓光在离婚民...
离婚后发现儿子非亲生要求赔偿 合理也合法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8时12分报道,何先生和前妻宋女士于1991年10月登记结婚,1999年,小儿子呱呱坠地。后来由于种种原因,两人于2008年9月离婚,结束了维持17年的婚姻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8时12分报道,何先生和前妻宋女士于1991年10月登记结婚,1999年,小儿子呱呱坠地。后来由于种种原因,两人于2008年9月离婚,结束了维持17年的婚姻。与宋女士离婚后,何先生才去做了亲子鉴定,对于鉴定结果,宋女士也并不否认。 ...
夫妻共同财产执行的具体径路
  (一)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执行。  (二)生效法律文书只确定夫妻一方承担责任,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按照的规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2、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仅执行负履行义务一方的财产。  (三)生效法律文书只确定一方承担责任,但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离婚的,也应分别情形进行处理:  1、夫妻双方对该债务进行了约定,...
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案
陈智与张康来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案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湛中法民再字第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智。    诉讼代理人黄土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康来,又名张玉兰。    诉讼代理人陈君。    诉讼代理人陈英。    陈智与张康来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2日作出的(2006)湛中法民一终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
离婚后提出离婚赔偿诉讼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受理。 第四十六...
详解离婚财产分割中的财产
  1、 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不限于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   “财产”不仅仅是指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的财产,即使是在离婚协议中已作处理的财产,嗣后发生纠纷的,也是离婚后的财产纠纷。   2 、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不仅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   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此处的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积极财产包括物、债权等,消极财产主要为债务。
我国婚姻法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婚姻法对当事人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有两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分别对现役军人的配偶的离婚请求权和男方的离婚请求权进行了限制。   1、现役军人的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为了保护现役军人的合法权益,而对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作出的限制,这个限制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军人一方不能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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