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发展,探望权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日渐增多。由于该类案件自身所具有的不同于一般民事执行案件的特征,加之相关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可运用的执行方法及强制措施又较少,该类案件的执行成了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该类案件的执行难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被执行人的协助义务界定困难。被执行人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认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裁判文书自无异议,但被执行人的父母即子女的祖父母或外...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
【案情】
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并同居生活,于2004年非婚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儿子,被告已经支付巨额口头协议生子的费用给原告。2011年8月,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由原告抚养两个儿子,经法院审理判决由被告抚养两个孩子。在法院判决前后期间,原告多次到被告处探视小孩,原告认为给予孩子应有的母爱、关怀和教育,使孩子能够健康快乐成长。被告认为原告在探视小孩时不注意教育方法,影响到小孩的健康成长和被告的家庭和睦,不...
一、探望权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概念
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望、看望、交往的权利。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
2、探望权的主要义务主体:直接抚养方。
注:直接抚养方作为义务主体不但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而且还负有协助的义务。
(二)构成要件
1、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
2、权...
1、中止行使探望权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
该类案件的执行难主要存在三个问题:
一是被执行人的协助义务界定困难。被执行人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认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裁判文书自无异议,但被执行人的父母即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能否认定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有时子女本身不愿到父或母处时,又如何处理?
二是缺乏法定的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许多措施如查封、冻结或替代履行等,对探望权的执行并不适用。因为该类案...
近日,沙区法院执行申请人车某与被执行人贾某离婚纠纷一案,请求事项为被执行人给付车A(双方当事人的儿子)抚养费,被执行人请求行使探视权。此案抚养费可以强制执行,但是探视权却不能强制执行,经过执行员做工作,申请人同意让被执行人见孩子,此案执毕。
探视权案件是新类型案件,案件的执行标的是有生命的人而不是债权或者物品,《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中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都不适用探视权案件的执行。现实生活中,申...
在农村,由于人口的流动性增大,以及人们对婚姻态度更加开放包容,越来越多的夫妻在情感破裂后选择离婚。在不少离婚案件中,往往还伴随着一份写满“权利义务”的离婚协议,子女的命运也被这张协议紧密牵连。“你们不要我了吗?”在法庭上稚嫩的声音道出了孩子的担心,也拷问着父母的心:这纸协议真的能隔断血浓于水的亲情?
探视权
不能约定排除和私自放弃
案例:
见到王女士的时候,这...
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颁布实施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
探视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
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可以看出,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利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被剥夺,这是基于亲属权而产生的,不能错误的认为子女归谁抚养就是归谁所有。同时,也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为了发泄对对方的私愤,而以不要对方的抚养费或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为由,不准对方与子女联系,拒绝对方探望子女。还有,也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