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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等近亲属是否享有探视权
  案情   晏某与李某于2005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3月于民政局领证,婚后育一子小宇。两人长期在外打工,小宇由爷爷奶奶即晏某父母抚养,爷爷奶奶对其疼爱有加。2009年李某要求与晏某离婚,诉至法院,由于小宇年纪尚小,未满3岁,法院判决小宇由母亲李某抚养,晏某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后两人各自再婚,但晏某一直未生育小孩,晏某父母十分想念孙子,时常到小宇学校看望,有时还带其回家或出去玩乐。李某对此非常苦...
无法看见儿子 前夫讨探望权
  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就审结了一起因为教育理念迥异引发的离婚后探望权纠纷,不由得让人感慨电视剧里的情节出现在了现实生活中。   王先生和刘女士有一个9岁的儿子,2014年两人离婚后儿子判归刘女士抚养。最初,王先生还能隔三差五见到儿子,但今年春节后刘女士就不让王先生再见孩子了,理由则是王先生管得太松,孩子在奶奶家过完年后书法水平下降。   王先生一怒之下将前妻起诉至法院,要求保证自己的探望权。对此,刘女...
夫妻分居期间子女探望权急需确立
  夫妻离婚期间,一方为了取得抚养权或者达到其他目的,故意将孩子藏匿起来。而在离婚后的抚养权纠纷案件中,不少人还是会把这类案件归结为家庭内部矛盾。   法律界人士指出,隐匿子女的行为不仅对具有监护权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损害,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秩序。如果法律对夫妻分居的探望权能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规定违反该规定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可能会减少因孩子抚养权发生的直接争执,使孩子...
如何索要探视权
  导读:夫妻离婚后,子女仍然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子女,这种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血亲关系,不因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通过探视权的行使,子女与探视的父亲或母亲之间能够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子女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关爱,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离异夫妻把孩子当...
离婚后探视权执行难的原因
  导读:夫妻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定期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的行使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离婚后探视权执行难现象较为突出,而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诸多,下面是小编归纳的几点:   首先,先来了解下什么是探视权。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
对探望权及其相关问题的认识
  论文摘要:婚姻法修正案设立了探望权制度,填补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空白。法律规定,探望权是父母离婚后,未取得直接抚养权的父母的权利。但从探望权产生的法理基础父母子女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探望权是非常态父母子女关系中存在的一项权利,不限于离婚父母;同时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即子女也有要求父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制度应在坚持以子女利益为重兼顾父母利益的原则下进一步完善。   ...
探望权执行难的表现以及对策
  一、我国探望权的法律规定及含义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规定了探视权制度。《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因为行使探望权受到妨碍
  现实生活中,一些夫妻在离婚后反目成仇,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当事人为了报复对方,便把小孩严重加看管甚至藏匿起来,不让对方接触,使对方无法正常看望自己的亲生骨肉,内心非常痛苦,最后,无抚养权一方当事人在多次与抚养方当事人及其亲属交涉无效的情况下,愤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权。如邓某和谈某离婚后,婚生儿子由谈某抚养。但谈某害怕小孩与邓某接触多后会加深感情而离开自己,同时也希望在精神上折磨...
怎样保障小孩探视权的实行
  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过探视,关心子女或与子女短时间共同生活,可以增进与子女的感情基础,双方得到精神交流,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同时,通过探视子女,对子女进行关爱、教育,虽然家庭已残缺,但是还可以使未成年子女享受到父母双方的爱。减少家庭破裂给他们造成的心灵伤害,有利...
法官执行“探视权”终圆7年思子梦
  “7年了,我难见儿子一面!法官同志,你们一定要帮帮我……”11月16日,文先生终于圆了7年思子梦,他特意写信感谢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   2003年2月,文先生与麦女士在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由麦女士直接抚养,文先生每月付给儿子100元抚养费。后因物价上涨,麦女士要求增加抚养费,双方再次对簿公堂。经法院调解,自2008年1月起,文先生每月付给儿子400元抚养费,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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