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岁的上海女子肖某与20岁的海安男子刘某在上海打工相识后即同居生活,并产下一对双胞胎女儿,但肖某怎么也没有想到,初为人父的刘某却因生育费用的问题与其发生争执,并发展到了对簿公堂的进步。2005年4月30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2002年,刘某在上海打工期间通过手机短信息与肖某相识,经过半年左右的交往,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2004年5月,肖某与刘某按民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因刘某当时尚...
1、财产问题
法院在处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涉及问题的案件时,一般会按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
婚生子女是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及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准正制度始于罗马法,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法律规定你结于结婚前所生子女,历与其母结婚而取得家父权,对子女视为婚生,准 正有两种形式
1、 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它本身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仅以生父母结婚为准确无误正的要件,以生父母结婚和认领为准正的双重要件。
2、 因法官宣告而准正,法官宣告准正,是指男女订立婚约后,因一方...
【典型案例】
张某与陆某是男女关系,未婚同居,感情较好,双方一直没有子女。 2008年初张某在同学聚会时巧遇自己的初恋情人宋某,旧情复燃之下,双方发生了性行为。事后张某自觉对不起自己的丈夫,便告诉宋某,不希望因为自己的原因导致关系破裂,也不希望对宋某的家庭关系有不良影响,双方仍然还是普通朋友,此后双方的关系渐渐疏远。不久,张某发现自己怀孕,经推算日期,这个孩子应该是宋某的,但张某没有告...
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为有轻蔑侮辱意味的用法)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各地法律定义有别),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非婚生子女判定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婴儿出生后...
1、妻子要承担丈夫私生子的抚养义务吗
抚养费属男方个人义务,妻子不需要承担。
理由如下:
(1)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仅仅限于存在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间或法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间(养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对于丈夫的私生子,妻子没有抚养的义务。
(2)丈夫所负担的抚养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不应承担该债务。
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而负担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但一方应负担的抚养费...
一、 抚养权的归属
对于这个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法官会在考虑有利于子女成长,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双方的文化程度、有无违法前科、双方父母的身体,是否愿意帮助照看等等这情况综合考虑。因此如果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做好以下准备:
第一、对孩子的感情上的区别
第二、对孩子教育方法上的区别
第三、双方教育背景
第四、日常人际关系
第五、双方的收入差距
第六、双方父母与孩子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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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原告与被告2008年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证,原、被告同居后收养了一个儿子取名李某甲,后来又生了一个女儿李某乙,现双方发生纠纷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我与被告各抚养一个孩子,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共同房产,没有共同债权,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有共同债务20余万元。曾有债权20000元,债务人已经归还给被告,被告已经将该笔款用于归还其他债务。在原审时原...
夫妻离婚时,妻子已有孕在身,于是双方达成协议,妻子离婚后自行去做引产手术。但万万没想到的是,医院却因为怀孕时间长、手术危险等原因,拒绝给她做引产手术。妻子无奈只好将孩子生下。岂料孩子出生后,孩子的父亲却以已经达成协议离婚为由,拒绝支付抚养孩子的费用。无奈之下,妻子只得将孩子的亲生父亲告上法庭。
一纸协议
离婚后,女方打掉孩子
刘明和王芸,是一对90后年轻夫妻,两人都是扬州宝应县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