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望也是应有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因离婚而消除。
有关探望权的规定,是我国婚姻法于2001年修订时增加的内容...
离婚协议约定的探望权不利于无抚养权一方,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探望权方式和时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起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从判决生效之日起,陈先生隔周于周六上午十一点将女儿小陈从李女士处接出探望,于次日晚八点前送回李女士处。
2013年12月3日陈先生与李女士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小陈由李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可探视女儿1次,仅陈先生本人探视并在李女士监护下进行,探视权的行使不得...
2008年3月,女方顾某与钱某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了儿子。2010年4月,俩人因感情彻底破裂协议离了婚。双方约定,儿子随顾某生活,由钱某负担抚养费每月300元,钱某可随时探望儿子,且每周可带回家居住两天。
然而,离婚后顾某却变卦了,一直阻挠钱某探望儿子。无奈之下,钱某将顾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顾某协助其探望儿子,探望方式为每周六上午至每周日下午两天随钱某生活,由钱某负责接送,顾某协助。
顾某辩...
夫妻离婚期间,一方为了取得抚养权或者达到其他目的,故意将孩子藏匿起来。而在离婚后的抚养权纠纷案件中,不少人还是会把这类案件归结为家庭内部矛盾。
法律界人士指出,隐匿子女的行为不仅对具有监护权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损害,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秩序。如果法律对夫妻分居的探望权能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规定违反该规定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可能会减少因孩子抚养权发生的直接争执,使孩子...
问:我和老伴膝下有一个儿子,却不幸因车祸死亡。儿子生前留下一个孙子,儿子死亡后,小孙子一直跟随其母董某生活,我俩也经常去看望孙子,董某并未表示任何不满。可是,当董某再婚后,便以种种理由拒绝我和老伴儿看望孙子,态度也越来越冷淡。我俩很无奈,也很心寒。请问,儿子去世后,祖父母享有对孙子的隔代探望权吗?
桐柏 夏某
答: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
杜集区高岳某村的肖强与方琳于2010年4月通过诉讼程序离婚,判决儿子随男方肖强生活,方琳按每月200元支付抚养费,可以在每周六探望儿子,但判决下来后前夫却一直不让方琳探望孩子。近日,方琳咨询司法部门自己可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对此,杜集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解答:“《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
读者高女士来电咨询:我和老公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属男方。当我行使探望权时,他不让我见孩子。请问:我该怎么办才能见到我的孩子呢?
王玉青、刘丽薇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探望子女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
近期,潮安法院审结了一宗关于探望权纠纷案件。
原告陈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协助其行使探望权,并规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9月经法院判决双方离婚,2009年出生的婚生女儿陈某衫跟随被告生活,由其直接抚养。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原告陈某每半个月探望陈某衫一次,时间定在星期日上午十时接孩子,下午四时将孩子送还被告陈某”。该协议履行了一段时间后,因原...
26岁的孙女士与张先生2009年相识,相识一个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在一起。双方于2011年8月份生下一子,后双方因为终日吵架,以性格不合为由解除了同居关系。同时,双方签订了分手协议,约定孩子由张先生抚养,以后跟女方再无任何关系,不得以任何理由见孩子,如有变故则需赔偿男方40万元。2013年,孙女士以上述约定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为由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她称被告张先生一直以此协议书为由拒绝...
宁津县刘营伍乡商庄村村民孙某现年32岁,前年因夫妻感情不和与丈夫宋某经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随宋某生活,孙某每月可探视女儿三天。但是,离婚的孙某每次看望女儿时,宋某总以种种理由阻挠、推诿孙某行使探视权,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执。前几天,双方为此事还差点大动干戈。
孙某在迷茫中来到宁津白云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师刘彩霞了解情况后,向他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