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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改姓,父母能否不承担抚养费?
  张与前夫因感情不和于1998年离婚,六岁的儿子判归女方抚养。离婚后,为了忘记过去那段痛苦的婚姻,张让儿子随了她的姓,现在儿子读书报名用的都是女方的姓。今年8月,前夫知道了儿子改姓这件事,就说儿子姓了张的姓,就不再是他儿子了,坚决不支付儿子的抚养费,除非儿子改回原姓。   关于孩子的姓氏问题,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子女的姓氏一旦由其父母协商确定后...
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增加方法
  子女抚育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变更,是指父母双方离婚时已经协议确定或经判决确定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或母任何一方要求增加抚育费或者给付抚育费的一方提出要求减少或免除抚育费。   关于子女抚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父母双方离婚时,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决定的抚育费数额,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出现抚育...
子女抚养费 一次性给付的利弊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在子女抚养费给付办法上究竟是确定一次性给付还是定期给付的问题上,从他多年的工作经验来看,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存在较多弊端,既不利于子女的成长,产生的副作用也较多,其主要表现在:   一、义务主体的责任不平等。父母离婚确定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的办法,从形式上说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但也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抚养费数额不足或者数额太大,义务主体一时承受不了,往往是象征性...
离婚案件能要求给付抚养费
  双方离婚时,男方一次性付清孩子的抚养费,而如今,女方生活窘迫,无法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女方向男方要求增加抚养费,被拒绝。这样的境况,也许只能寻沪律网律依据才能解决问题。   子女抚养费 一次性付清后还可增加   无论是一次性给付,还是按月给付抚养费,在有正当理由的时候,子女均可以要求非抚养方增加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ldqu...
父母养孙近十年 儿子应付抚育费
  徐先生离婚后,将其应抚养的儿子扔给父母,不闻不问,父母一气之下将徐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付为孙子垫付的抚育费,日前,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徐先生应给付父母为孙子垫付的二年抚育费共计7200元。   徐先生与前妻于1995年12月登记结婚,1996年7月生育一儿子。1997年10月,因双方感情不合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离婚,儿子随徐先生共同生活,由前妻一次性给付儿子抚育费3万元,此款已经履行交付给徐先生。但双方离婚后,...
岳父索抚养费获支持
  一名小女孩因父母离异,经法院判决给母亲抚养。几年后母亲病故,其父亲不见踪影,外公便自愿挑起抚养的担子。5年后,女孩的父亲张某要将女儿领走,做外公的马某不肯,女孩父亲便诉至南汇法院。日前,法院判决监护权归父亲所有,但需支付马某5年的抚养费3万元。   小女孩张丽的母亲是1998年4月生病去世的。此后张丽一直由外公马某自愿抚养。直至去年5月,张丽的父亲张某要将女儿领回。马某想不通,女孩的母亲去世后,张某...
子女抚养问题法律问题(汇总)
  1、离婚或抚养纠纷案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亲生,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或对方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答: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庆对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
抚养费的给付标准、给付期限和方式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是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相同的抚养责任,仍有负担子女抚养费的平等义务。《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时,以离婚夫妻双方的自愿协商为首选,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由人民法院根据实...
什么情况下子女抚养费能减少呢?
  《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当一方确实无力按照判决或者协议给付抚养费时,可以请求减免。抚养费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减免费用的...
父母能否拒绝付抚养费?
  [案情]2005年刘某与被告颜某离婚,婚生子原告颜君(3岁)随刘某一起生活,由被告颜某每月负担子女抚育费300元。两年后,刘某与秦某再婚,刘某将颜君的姓名变更为秦君。颜某知道后,以儿子更改姓名未经其同意为由,拒绝履行支付抚育费的义务。为此,刘某以其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颜某支付每月300元的抚育费。   [评析]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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