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黄某与唐某于2001年2月2日登记结婚,次年生一子黄林林。2007年10月,黄某诉讼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黄林林随被告唐某生活,原告黄某探望黄林林时被告唐某给予方便。调解书生效后,黄某探望黄林林时遭唐某多次阻拦,黄某遂于2008年1月再次诉至法院,要求明确其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方式及时间。
【意见分歧】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
本文介绍放弃子女探望权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双方是无权协议放弃探望权内容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了子女的利益,在代理子女的民事活动时应遵循不得损害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另一方面,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对对方实现和履行对子女的抚育权利义务行为负有协助义务。
探望权的法律分析
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双方婚生子女随一方生活...
在不久前全市法院的执行大行动中, 跟随法官在一起探视权执行案中看到了令人心酸的一幕:离婚的夫妻俩为了探视孩子打起“夺女战”,孩子的爷爷说起“失踪”了半个多月的3岁孙女,禁不住老泪纵横:“这样躲来躲去,囡囡真可怜啊!”
案情回放——
这对年轻夫妇结婚不久感情便亮起“红灯”,3年前有了女儿囡囡。但是孩子的降临并没有挽救已经死亡的爱情,离婚成为两...
原、被告于2007年12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儿子随父亲朱先生共同生活,母亲小静每月给付生活费3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双方各半负担。双方又口头协议,小静每个周末探望儿子一次。但离婚才一个多月,朱先生就拒绝小静探望儿子,今年春节后小静向法院起诉,要求每星期探望儿子一次,每次不少于24个小时,并且在寒暑假及新版的法定假期间,儿子在身边连续居住2-15天。朱先生认为,原告没有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抚育...
【案情】刘女士想问:我和丈夫离婚了,经过协议,8岁的女儿由我抚养,他承担部分抚养费,每周可以探望女儿一次。然而,几个月过去了,最近女儿突然跟我说,不想再见爸爸了,因为爸爸对她很凶,每次见面都让她觉得很不开心,没有快乐,只有难过。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我想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中止她父亲的,但考虑到法律在原则上是保护父母探望权的,所以不知道现在提这样的要求有无法律依据,能不能够成功?【评析】根据我国...
离婚后,父亲无力付抚养费,便自愿协议放弃探望儿子的权利,等有了固定收入后,想探望儿子却遭到孩子妈妈的拒绝。为此,孩子父母对簿公堂,经法院调解,被告允许原告每月探望一次孩子。 王某与李某婚后生育一子,因二人性格不和于2003年5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3岁儿子由李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200元的抚养费,同时每月看望儿子两次。此后不久,由于王某下岗失业,无力支付抚养费,又与李某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即王某不再...
论文摘要:修正案设立了制度,填补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空白。法律规定,探望权是父母离婚后,未取得直接的父母的权利。但从探望权产生的法理基础父母子女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探望权是非常态父母子女关系中存在的一项权利,不限于离婚父母;同时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即子女也有要求父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制度应在坚持以子女利益为重兼顾父母利益的原则下进一步完善。 ...
离婚后子女如何探望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母或父,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
原婚姻法没有规定探望权,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离婚之后的夫妻,因双方关系恶化,抚养子女一方就以不准另一方探望子女作为惩罚对方的手段。事实上,这种做法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了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探望制度。该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夫妻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不能因为没有直接抚养子女就剥...
一位离异女子虽生有一对龙凤胎子女,但却远在千里之外,能相见却未能相处,12月27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判决维护其合法探望权。
2002年,老家在九江的高某(女)来到永丰,与家住永丰县城的张某(男)相识,后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2005年7月,两人生下龙凤胎,之后两人由于性格不合,便于2009年9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儿女均归张某抚养,并由其独自承担抚养费,并明确约定女方每月可探望小孩一次,但须经男方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