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和齐女士是大学同学,1995年,两人大学毕业后,张先生进入一家外企,目前已成为公司主管,齐女士则在出版社当起了编辑。 2002年,张先生和齐女士步入婚姻殿堂,2004年,他们生了一个儿子超超,为了给孩子创造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两人更加努力工作。
但由于张先生经常出差,夫妻二人聚少离多,感情逐渐疏远。2007年,两人开始分居,齐女士独自带着儿子随父母生活在一起。其间齐女士两次起诉离婚未果。 201...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京宝 林荣先) 2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限制最高消费,顺利执结了一起前妻向前夫追讨儿子抚养费的案件。 广西那坡县龙合乡人黄茂,以做工程而发家,其前妻是李俏,两人育有一子,由于感情不和,于200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孩子归李俏抚养,黄茂每月向李俏支付孩子的抚养费300元,每年分两次支付,并承担孩子每年一半的学费。调解书依法生效后,黄茂未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人们都说:如今的孩子都是在蜜罐罐里泡大的。可是,小男孩乐乐却没有这种幸运。爸爸妈妈的不正当结合,使他错误地来到了人世。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他即将被父母遗弃。三年前,乐乐的母亲王某背着丈夫与李某发生了不正当的婚外性行为并生下乐乐。父母两人都是B型血怎么能生出A型血的孩子呢?王某的丈夫明白了真相,提出要把乐乐送走,不然就与王某离婚。终于,王某准备把乐乐的生父李某告上法庭,要求他自行抚养儿子,但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
[案情简介] 王女士与张某婚后育一子。因张某与婚外异性有染,双方从2000年11月起分居。期间张某与婚外某异性C某在同居处受接举报的公安机关查处,此后C某又在同处被其夫和王女士堵获。不久张某向王女士提起离婚之诉。王女士应诉同意离婚并要求:张某就其过错行为向其赔偿5万元,补偿双方分居期间的费,并以现金给付其应得的夫妻共同开办的公司资产折价款。
一审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认定张某与其他异性关系不正当...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当然,这个离婚后...
①对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②对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
从《婚姻法》中关于抚养费制度的内容可以看出,其有以下几点立法缺陷:
1、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其支付数额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一般的认为,固定收入仅指工资、奖金。但在现代社会,人们的...
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一般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参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为标准,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依据上述原则判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依照双方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到子女有能力独立生活为止。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