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达不到分房要求的家庭仍住在安居房里的现象,昆明市某区一位房管局的负责人说:“这是历史遗留下的问题,是程序上的漏洞。虽然国家明文规定不如实申报情况以及原来的安居房住户不再属于安居对象的,必须退房,如果违反规定继续居住要给予处罚。但是现在距离第一次建造安居房已经9年了,再回去查有哪些住户已经不符合要求是一件很困难的事。并且一些住户在当初分房时就是违规的。”
对于当初申请安居房的...
集资房买卖协议2012
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通过集资建设楼房,在 拥有住房一套。
2、甲方愿意把其通过集资建房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转让于乙方。
3、甲方确认以其名义取得的本处集资房房屋产权完全属于乙方所有。
4、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房屋产权过户至乙方名下期间,甲方只是该集资房的名义产权人,...
“18年前花9000元集了一套房,如今房子面临拆迁,街道却只退还当年的集资款,不给拆迁补偿,我们一家人以后去哪里住,哪里过日子?”6月25日下午,在重庆市渝北区悦来街道集资房3—1房间里,69岁的退休职工朱某某几度哽咽。
1996年夏初,包括朱某某在内的一批职工,以7000~9000元不等的价格集资建房。18年后,重庆市政府在悦来修建古镇,辖区内全部房屋面临拆迁。
“政府搞开发,我们支持!&r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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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买卖合同范本
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职业: 工作单位
住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单位现准备在 通过集资建设临街商住楼房,甲方根据其单位的规定,具有参于建房的资格。
2、甲方愿意将其单位本次建房的资格转让于乙方...
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将及部分向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故集资房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
由于集资房的产权归企事业单位,所以集资房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企事业...
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集资房未取得完全产权前的转让效力问题。
合同无效,指的是合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绝对不许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确立了鼓励交易原则,对合同效力不轻易作无效认定,只在该法第52条、53条规定了合同或合同中有关条款无效的情形。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
1、集资房多为村委会与开发单位合作建房。据了解,从2001年8月6日后,政府部门不再审批合作建房,即便是在政府规定的红线范围内,集资房项目也大多没有经过正规的报建程序;同时,集资房的开发单位多数无开发资质。
2、集资房无正规楼书。集资房楼书多是一纸宣传单,一般不标明开发单位、建设设计单位,传单采取沿街散发形式。
3、集资房无正规预售合同。售楼员出示的购房协议书是开发单位与村委会联合印制的,并非正规的商品...
单位的集资房,我想卖出去。但是听说要5年才行,真的吗?集资房如何买卖啊?
律师解答: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集资房如何买卖?若出卖人拥有全部产权,当然可以将房产依法转让。只要交易双方办妥过户手续即可...
集资房是改变住宅建设由国家和单位包的传统制度,实行政府、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建房成本,通过多方筹集资金进行房屋建设而不通过市场购买而直接分配的一种房屋。
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宅的产权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也就是说,个人按政府优惠后的房屋建设成本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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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房改办、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为加强集资合作建房管理,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售房备案、房屋登记行为,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建委、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国土局下发的《关于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超标面积部分缴纳地价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改〔2008〕776号),现就办理集资合作建房售房备案和房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