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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廉租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
3月2日上午,市政府在南湖宾馆召开全市廉租住房建设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中央和省有关廉租住房工作的精神,部署2009-2011年廉租住房建设工作,将廉租住房建设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会上,副市长王代全与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签订了《襄樊市2009-2011年度城镇居民廉租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确定未来三年,我市新增廉租住房1.42万套,其中市区新增廉租住房7070套(2009年新增2828套),各县(市)...
受理廉租申请后,应在多少时间内作出决定
法初审:由街道廉租办受理申请,1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状况初审;复审:区廉租办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公告: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告;登记:15天内无异议的,将给予登记,申请家庭便以轮候配租;如果有异议,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作出是否准予登记决定。
北京全面核查保障房家庭资格
本月起到年底前,北京全面核查17.94万户保障房家庭的资格,打击骗租骗购保障房的行为,已入住的保障房家庭也首次纳入了核查范围。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已入住的家庭如发现存在骗购行为,将收回已购住房。   老经适房不在核查范围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2007年以来,北京逐步建立起了“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审核管理体系,截至今年4月底,全市廉租房、经适房和限价房累计审核通过17.94万户。此次核查的范围...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全国各市、县基本建立了以廉租住房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廉租住房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截至2008年底全国还有747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亟需解决基本住房问...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财政部部长 金人庆民政部部长 李学举国土资源部部长 孙文盛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谢旭人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住房供应体系,逐步解决市区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0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租金补贴或者给予租金减免。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
新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和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镇廉租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公有住房产...
乌鲁木齐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区(...
如何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条件有哪些?   (一)具有本区户口的居民;或申请人是我区居民,在市区企业(含市区以外的市属企业)工作满5年以上的及年满25周岁的退役士兵,且其家庭未取得农村宅基地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由民政部门认定);   (三)无房户或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不包括草厦)。   年满30周岁的未婚、离异或丧偶者,符合前款条...
怎么解决借名购买经适房纠纷?
  1、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的合同效力   对于该类合同的效力,我国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认识,有的法院认为该类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实际出资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其签订合同的标的是买卖某种特定的购房资格,而非房屋本身,应当认定为无效。而有的则认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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