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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租房时约定可带宠物入住,租客入住后收留流浪动物被房东起诉
发布时间:2024-02-08 22:08:4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5 ℃

房东在和租客签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租客可以带宠物入住,但是租客在入住后收留了很多流浪动物,破坏了房屋内的设施,还遭到了邻居的投诉,房东因此将租客诉至法院,租客也提出了反诉,最终经法院判决,租客需要赔偿房东相应的损失,房东退还租客相应的租金和押金。

唐某与陈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陈某承租唐某的别墅,合同载明“可携带猫狗入住”。后因陈某在别墅内饲养大量流浪动物、屡遭邻居投诉,双方产生纠纷。唐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房屋使用费113400元、违约金1800元、财物损失14800元,并返还钥匙等。陈某提起反诉,要求唐某返还剩余房租36000元和押金18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合同中注明陈某可携带猫狗入住,但基于常人理解,应指允许住户携带宠物。陈某携带的猫狗系社会上遗弃的流浪动物,且从勘验情况看,陈某在入住后将大量动物饲养在别墅内,而在别墅中大量饲养动物并不适宜。同时,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于房屋居住人数的限定也能看出,对户主而言,唐某如若知晓陈某饲养大量动物,是不会认可的。故唐某在知晓其别墅状况后,不同意陈某继续居住,亦是防止自己房屋被进一步损坏的考虑,可予以理解,但其应采取正确的方式行使其权利。从陈某的报警记录可看出,唐某未经陈某同意,强行使陈某搬离房屋,其行为有失妥当,对因此给陈某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综合唐某的诉讼请求和陈某的反诉请求,法院判决陈某向唐某支付违约金1800元、赔偿房屋使用费90000元,唐某向陈某退还未居住期间的房租12600元、押金18000元,驳回唐某、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陈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租房时约定可带宠物入住,租客入住后收留流浪动物被房东起诉

问题1:如何看待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陈某可以携带猫狗入住的条款?

律师指出:本案中唐某和陈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陈某可以携带猫狗入住,该条款为两人共同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拘束力,陈某有权携带宠物一起入住。当然,正如本案所发生的纠纷,陈某虽有这个权利,但也不能无限制地将动物都带回家,这可能已经超出了其享有的合同权利。

问题2:陈某为何要赔偿唐某房屋的损失?

律师表示道:《民法典》第714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某作为承租人,有义务妥善地使用房屋,不应当对房屋本体和房屋内的设施造成明显的损害。但因为陈某饲养动物,造成房屋有一定损毁,故应当赔偿唐某房屋的损失。

问题3:如何看待本案?

律师提醒道:陈某能饲养这么多流浪动物,也是出于好心,但是也应当注意方式,不应当超出房屋租赁合同的范围,过度地行使自己的合同权利,也不应当对周围的邻居带来不便,应当选择更加合理的方式来饲养流浪的小动物,给他们一个真正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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