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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男子为逃避债务,协议离婚将财产都给女方而债务都由自己承担
发布时间:2024-02-11 22:11:4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4 ℃

一男子在先前的一起诉讼中,经法院调解,需支付原告10万元,但是该男子为了逃避调解书中的债务,便动起了歪脑筋,和妻子协议离婚,并约定两人的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而债务则由自己来承担。原告故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的约定。

原告某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其与被告陈某在先前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经法院调解,被告陈某需支还与妻子刘某在民政部门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刘某所有,债务由陈某一人偿还。原告在申请强制执行时,才发现被告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后得知陈某、刘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二被告之间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的约定。审理过程中,法院一方面明确告知陈某,这种以离婚协议来对抗、逃避还款义务的行为,情节严重是会构成拒执罪的,应当积极履行还款义务,避免引起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与原告多次沟通,原告公司表示,只要被告积极配合履行还款义务,同意撤回本次起诉,愿意给陈某一次机会。最终陈某当场承认了错误,当场履行了17000元,并对下余款项制定了还款计划,原告撤回了起诉。

男子为逃避债务,协议离婚将财产都给女方而债务都由自己承担

问题1:本案中被告所欠的债务是否属于和刘某的共同债务?

律师表示道:《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虽然被告所欠的债务发生在和刘某的婚姻存续期间,但是只有在债权人证明该债务是两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该债务用于两人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该债务才属于被告和刘某的共同债务。

问题2:本案中被告和刘某对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的约定是否有效?

律师回答道:单从两人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的约定来看,该约定为两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存在一方受另一方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因此两人的约定是有效的,对两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问题3:原告起诉撤销被告和刘某对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的约定,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虽然被告和刘某对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的约定是有效的,但其本质上是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来逃避对原告的债务,对原告的债权造成了侵害,因此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被告和刘某的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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