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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男子买房出问题,定金不能退且还得付违约
发布时间:2021-06-23 18:23:4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39 ℃

杭州的杨某认购了一套房子,但是在交首付款时才发现自己因为个人征信的问题而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因此无法购买这套房屋,而这也导致杨某不仅面临着自己交付的定金不能被退还,而且还需要支付违约金给开发商的不利局面。

杭州一男子买房出问题,定金不能退且还得付违约

杨某欲购买一套总价在255万元的房屋,其表示自己支付了5万块钱的定金,十天后支付了首付款,加上5万定金一共是76万首付款,签了商品房认购书之后,开发商就把盖章的那一份收走了。开发商在未告知其的情况下把首付拆了3个单据,一个是5万,一个是15万,这两个写成了定金,把剩下的56万写成了首付款。虽然对方这样拆了,但杨某还是签了字,也问了对方为什么要这样拆,对方回答这就是流程,签字就可以。直到后来杨某才明白定金写成20万,意味着他一旦违约要承担很严重的代价,这个代价后来也应验了。随后杨某在办理贷款时,因其在2018年有一笔贷款逾期超过90天,没有被审批通过,当时杨某并不知情。杨某说他之前跟朋友合伙开了一家蛋糕店,结果朋友的亲人得了癌症需要用钱,朋友那个时候没钱,自己平时的银行卡流水又比较高,就通过建行贷了一笔9万块钱给朋友,那张建行卡也在朋友那里。哪知道后面朋友没有还钱导致了逾期,最后还是他自己去结清的贷款,直到这次买房才知道这件事。只有等这条逾期还款的征信超过五年才能办理贷款,而这导致这次房屋肯定是买不成了。杨某把情况告诉了开发商,希望退回首付款。销售得知后让他写了情况说明,杨某认为这不是他主观违约。在认购书上约定,杨某作为乙方,不论何种原因,如果未按照约定时间履行相关合同,已支付的定金不予返还,并且按照总房款的百分之十承担违约金。另外还有一条显示乙方保证自身资信情况符合所申请的贷款比例要求。这就意味着杨某总共要被扣掉45.5万。在支付首付款时,接待杨某的销售人员表示没有说过5万是定金,签了认购书之后,定金收据也是开的一张5万和一张15万,另外还有一张首付款的发票。可杨某说在签署认购书的时候,没有仔细看条款,是销售直接翻到最后一页让他直接签字就可以了,而且当时陪着一起来的同事也在,是可以作证的。销售人员说在签署认购书的时候,明确问过杨某有没有信用贷,有没有信用卡恶意逾期记录。但杨某却说销售没有问他这些,只是问了自己的社保有没有满两年。随后开发商表示已经和杨某达成了一致协商意见。

问题1:在《民法典》中,定金是什么?为什么因为定金的存在,杨某就需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律师回答到:根据《民法典》第587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并不同于我们通常所说的订金,其本质是一种以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杨某是负有支付购房款的债务人,其支付的76万元中有20万元的定金(虽然杨某表示自己是在不明确知情的情况下才签字的,但其意思表示仍足以让20万元变为定金),当杨某因自己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则20万元的定金就不能再向开发商索偿。

问题2:杨某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杨某因事先没有查清自己的征信信息,导致在支付房屋首付款时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而杨某在客观上也不可能再筹集到钱来购买这次的房屋,杨某确实存在着过错,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杨某应当是承担违约责任的。

问题3:本案中的房屋认购书是否会解除?

律师指出:最后开发商表示自己和杨某达成了一致的协议,那大概率就是杨某支付一笔违约金,然后房屋认购书解除,此种合同解除的方式是属于《民法典》在第562条规定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为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意思自治的产物,只要双方当事人能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那么合同就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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