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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伪造学历证书被开除,上诉求补偿金未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1-06-22 18:22:4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62 ℃

在五一劳动节之际,广州法院发布了十大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在其中一宗案例中,一公司高管因伪造学历证书,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用人单位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该公司高管向法院上诉称要索赔经济补偿金,但被法院驳回了上诉。

公司高管伪造学历证书被开除,上诉求补偿金未获法院支持

邵某(化名)于2013年8月6日入职某地产公司管理岗位,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3年8月6日至2016年8月5日。合同期限届满,邵某与某旅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5月30日至2021年8月5日,邵某于2016年5月30日入职管理岗位。根据档案显示,邵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某地产公司提交伪造的“北京商贸大学毕业证书”“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2018年12月8日,某旅游公司以邵某违纪为由解除与邵某的劳动关系。邵某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邵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1:本案中某旅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本案中,邵某伪造了学历证明,属于违纪行为,对用人单位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某旅游公司是可以单方面解除和邵某的劳动合同的。

问题2:邵某为啥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解决劳动合同,而对劳动者进行的一次性货币补偿,其目的是从经济上制约用人单位任意的解雇行为,并对失去工作的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法律启示是什么?

律师指出:在劳动合同中,相比于用人单位,劳动者确实属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滥用自己的权利,当劳动者出现违背法律法规,以及违背用人单位基本规章制度的情况时,用人单位也是有权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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