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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借弟之名买房多年后对薄公堂,法律上如何认定“借名买房”?
发布时间:2020-11-12 10:12:3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67 ℃

一对亲兄弟曾经是共同外出打拼的绝佳伙伴,但是没有想到两人因为在0多年前弟弟帮哥哥代购的房屋闹翻了,甚至还打起了官司,哥哥将弟弟告上了法院,要求弟弟返还其帮自己代购的三套房屋。那么从法律上看,我们应当如何看待借名买房呢?

兄借弟之名买房多年后对薄公堂,法律上如何认定“借名买房”?

阿青和阿员(均为化名)系兄弟,两人共同投资创办了一家仪表公司,分别担任董事长和董事。后哥哥阿青决定在当地买房,弟弟阿员代签了购房合同,由公司垫付近170万元买下3套房。房子交付之后,阿青用于供员工居住。1公司将应付给阿青的款项与房款相抵。阿青的律师表示:多年来阿青屡次提出变更产权登记,但是阿员不肯配合,已经严重损害了阿青的合法权益。而阿员的律师则提出反驳,认为阿青已经70多岁,长年生病,不能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思。虽然阿青提交了公司的记账凭证,拟证明公司为阿青垫付房款,但这可能是双方事先商量好的,有虚假诉讼之嫌。阿员的律师称,当年是阿员提出买房,阿青同意由公司垫付,而且房子一直登记在阿员名下,其中一套房子由阿员管理,另外两套房子由公司负责。仪表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在其《年检报告书》中也有垫付房款的相关记载,公司向法院确认了阿青陈述属实。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但并不等于其中记载的事项就一定是真实或完整的。阿青提供的记账凭证和公司的年检报告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阿青才是出资人和实际购房人。阿员虽然提出异议,但没有相应的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判决3套房产归阿青所有,阿员应协助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事项。

问题1:如何看待房屋产权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认定过程中的作用呢?

律师表示到: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以及《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房屋作为最典型的不动产,因为房屋的产权登记是认定房屋所有权最主要的法律依据,通常来将,具有在房屋产权登记簿上登记的人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问题2:那么本案中为何阿青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呢?

律师回答到:尽管阿员一直登记在房产证下,但是根据阿青提供的记账凭证和公司的年检报告,可以认定阿青才是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购房人,即阿青能够证明其和阿员之间“借名买房”的事实,在阿青提起变更房产登记诉讼并且完成了举证责任的情况下,阿员也没有提出相应的反证反驳阿青的诉讼请求,因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在“借名买房”的事实之下,应当由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购房人阿青所有。

问题3:我们应当如何看待“借名买房”?

律师提醒到:“借名买房”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有些购房者为了规避政策或者其他的原因,而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不过只要借名人和实际购房者之间签订的借名买房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名买房”即为合法有效的行为。但是,“借名买房”往往会产生很多的风险,即实际购房人可能遭受钱和房两空的风险,那么我们应当如何避免这类风险呢?律师表示到,在“借名买房”时实际出资人和实际购房人最好应当保留借名买房的协议,以及出资购房的相关凭证。这在今后与借名人就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时,能够为实际出资人和实际购房人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提供最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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