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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买到死过人的房子,是否可以撤销合同?
发布时间:2019-11-14 09:14:1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717 ℃

如今人们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往往都会避开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这类房屋往往售价要远低于市场价,但是有些卖家为了不降低价格,在出售房屋的时候向买家隐瞒了房屋发生过这类事件,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指出买家在知情后,可以卖家存在欺诈行为为由,向法院诉请撤销合同,或者要求卖家合理地降低价格。

买房买到死过人的房子,是否可以撤销合同?

2018年7月24日,王某与赵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出让方(甲方王某受让方(乙方)赵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基本情况……二、房屋交易价:按套计价:该房屋总售价为280000元。三、付款方式: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乙方于2018年7月25日支付首付款人民币130000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150000整申请银行按揭。五、甲乙双方约定于2018年7月25日进行房屋交接,甲方应在交房当日将水、电、网络等费用结清,房内已有家具家电全部归乙方所有。六、违约责任: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反悔,如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则应予以赔偿,并按定金数额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赵某支付了购房首付款,之后在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花费过户费等费用共26000元,但一直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另外,本案所涉房屋在卖予赵某之前一直对外出租,2017年11月18日,一承租人因醉酒在该房屋内死亡。2018年6月其他共同承租人退房,王某于当日到房产中介机构挂房出卖。赵某得知其购买的住房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遂诉诸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要求王某退还已付的购房首付款。王某答辩时称,房子一直是通过朋友对外出租,其一直不知道房屋内有人死亡,只在签订合同并办理了房产变更手续后才听说的,故不能成为赵某要求撤销合同的理由。王某和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否撤销?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可以主张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因为王某事前未告知赵某房屋内有人死亡的事实,属于欺诈。第二种观点认为,赵某无权主张撤销合同。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表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在交易时卖方应当对房产的全部相关信息予以披露。涉案房产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事实,虽然不影响买家对房屋本身的使用,但是会影响买家的心理,也会在客观上降低房屋的价值,卖家隐瞒这一事实,避免房价的降低,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沪律网指出:从一般公众的心理看,购买的房屋中如果有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往往很难接受,因此发生过此类事件的房屋在出售时,卖家应当及时地告知买家详细的情况,并且合理地降低价格,以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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