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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价上涨不想买房,不料要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19-07-09 15:09:4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47 ℃

王史双方签订了买卖房屋合同,但史某却因房屋价格上涨违约,王某只得起诉法院。法院依据《合同法》及双方签订的合同。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且史某给付王某迟延履行违约金。案中,王某依约履行了支付购房定金及首付款的义务,史某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

因房价上涨不想买房,不料要承担违约责任

2016年7月27日,王某与史某(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向史某购买位于昌平区回龙观某区的房屋,成交价格为333.5万元。王某表示,合同签订后,他依约向史某支付了购房定金 、首付款。但因之后房屋价格大幅上涨,史某明确告知王某房子不卖了,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王某遂起诉 史某至法院,要求判令其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向史某支付剩余购房款,史某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并判决史某给付王某迟延履行违约金。

上海房产律师指出: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与买卖双方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合同,双方都应慎重签约、诚信履行。买方应充分做好风险防范,审慎判断交易对方的诚信品质,严格审查房屋状况,并保存好相关交易凭证如:录音、合同等。而卖方应对房地产市场形势做好判断,仔细选择交易时机,双方都因谨慎签署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 义务或者履行合同 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沪律网提示:一旦签署合同,就应遵守诚信原则,忠实履行合同义务,一旦违约,就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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