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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离婚谋害妻子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9-07-08 15:08:3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10 ℃

林某外出打工与戴某相识同居,因此林某决定与妻子赵某离婚,但赵某不同意。之后,林某与戴某阴谋杀害赵某。林某待赵某醉酒后,让其喝下兑有安眠药的水,又用毛巾勒其脖子使其窒息死亡,事后,戴某了藏匿罪证。法院最终对林某与戴某分别判定为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杀人罪从犯。

为离婚谋害妻子被判刑

林某因与赵某夫妻关系不睦,外出打工期间与戴某相识后同居。林某因离婚不成,与戴某预谋杀害赵某。林某待赵某酒醉后,乘机将碾碎的安眠药冲兑在水杯中让赵某喝下,林某怕药物起不到作用,指使戴某将她的儿子带出屋外。林某用毛中紧勒赵某的脖子,用双手掐其脖子,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戴某见赵某死亡后,将林某使用的毛巾扔掉。法院最终判决,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戴某构成故意杀人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认定为从犯。

上海刑事律师指出:林某使用安眠药迷晕赵某,又用毛巾勒、手掐压被害人颈部,导致赵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戴某在林某作案后,将作案用的毛巾带离现场并扔掉,其主观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犯罪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斯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沪律网提示:故意杀人罪是一种及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共犯同样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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