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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付定金后反悔,被中介公司告上法院
发布时间:2018-08-29 08:29:1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50 ℃

买家在与中介公司和卖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反悔不想买了,不仅拒绝支付定金还拒绝支付中介费,因此被中介公司告上了法院。上海合同律师指出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其作用就是促成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签订,至于合同成立后一方的违约不影响居间人可以获得的报酬。

买房付定金后反悔,被中介公司告上法院

买二手房签下合同付了5000元定金,买家欧先生事后又不想要了。然而,事情并不是5000元定金打水漂那么简单,中介公司将欧先生告上法庭。5月29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起居间合同纠纷的终审判决,房子没买成,欧先生因违约被判支付中介公司17500元中介费。欧先生想买一套二手房,去年7月15日,他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廖女士一套89平方米的房产,三方签署合同,约定总价是74万元,首期款8万元。欧先生在签署合同时向廖女士支付了5000元定金,还有剩余7.5万首期款未付。对于中介费,合同约定,欧先生应在签订合同当日向经纪方支付中介服务费17500元。签署本合同无论是否履行,都不影响经纪方收取中介服务费的权利。如果欧先生违约,廖女士则将没收5000元定金,并有权再将该房地产转让给其他人。一个星期后,欧先生依然没有支付定金,也没有支付中介费。中介公司催收无果,后起诉到法院。中介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曾告知欧先生已构成单方违约,欧先生则用自己手机号是188开头的手机回复短信:“我不买了,不好意思。”今年1月,法院一审判令欧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17500元中介费。欧先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被市中院终审驳回。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沪律网提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由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不参与到委托人和第三人的合同中,只是为委托人创造机会和提供条件使其能够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上海合同律师表示:本案中中介公司已经促成了欧先生和廖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故可以向欧先生索要约定的报酬,而在居间活动中的费用由中介公司自行承担,同时中介公司也无须向廖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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