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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夫妻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多年后离婚受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8-08-28 08:28:5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70 ℃

重庆有一对小夫妻,结婚时女方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而虚报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因感情问题,两人向法院起诉离婚,那么原本无效的婚姻是否可以通过离婚的方式来解决呢?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年龄是客观的且一直增长的,在结婚时没有达到法定婚龄,该婚姻就应该认定为无效,年龄的增长不应当作为婚姻无效事由消失的情形。

小夫妻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多年后离婚受法院支持

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的情况下,调解离婚。2005年5月,张某在福建省打工时与唐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2月9日,时年17岁的张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与唐某在安徽省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其伪造的身份证上载明张某的出生于1985年。2007年8月,双方生育一子。2017年6月,唐某因双方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张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并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与唐某达成一致。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唐某办理结婚登记时,张某实际年龄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经核实双方身份信息,在唐某起诉离婚时,张某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育有一子,法定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从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文义来看,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该婚姻应当转化为有效婚姻,在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均同意离婚的前提下,可以调解离婚。故作出民事调解书:原告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沪律网提示:达成法定婚龄,是结婚的实质要件之一,男女一方或者双方未达法定婚龄而结婚的,婚姻无效。无效的婚姻是自始无效,而离婚的前提是存在着有效婚姻,因此无效婚姻不能以离婚的方式来解决。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本案中张某和唐某的婚姻因未达法定婚龄结婚而无效,但是两人在起诉离婚时,已经达成法定婚龄,法院认为婚姻无效的事由已经消失,可以调解两人离婚。但是这存在着一定的瑕疵,因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时,无效事由消除,法院才要保护合法的婚姻,这与本案的情形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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