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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无房屋产权证,买方起诉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18-08-02 22:02:4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34 ℃

我们都知道拥有房屋所有权最好的证明就是获得房屋产权证,并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但是有时候买方在买房时不知道卖方没有房屋产权证,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才发现,这又该如何解决呢?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指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买方一定要查明卖方是否有房屋产权证,如果因不知情而签订了合同,合同不会无效,但买方可以以卖方违约为由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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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31日,郭玉新与郭全乐订立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郭玉新购买郭全乐的201室房屋,成交价为150万元。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于2014年6月30日之前将银行贷款所需证件资料准备齐全,并办理上述房产的贷款审批手续,审批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出卖人与买受人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因郭全乐不能提供201室房屋的所有权证,导致郭玉新无法办理贷款,案涉合同无法履行。郭玉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案涉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郭全乐返还定金5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赔偿居间服务费3.3万元。庭审过程中郭全乐辩称,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双方均明知涉案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书,而根据城市房地产法管理法的规定,未领取房产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因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北京市大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不会因卖房人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而无效;但郭全乐未取得所有权证导致郭玉新无法办理银行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最终判决解除案涉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郭全乐返还定金5万元、支付违约金4万元、赔偿居间服务费3.3万元。

沪律网提示:存量房屋是指已经被购买或者自建并取得了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一般来说是指没有居住过的二手房,即“库存待售”的房产。同时,法律规定没有依法进行登记并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表示:合同如果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无效,但是本案中卖房人在卖房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违反的是管理型强制性规定,合同仍应当有效。卖方构成了违约,合同可以解除,同时卖方要承担买方的损失和造成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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