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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邻居的房屋漏水引纠纷
发布时间:2018-07-20 09:20:4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23 ℃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如果相处地融洽,大家的日常生活都会很美好,但如果邻里关系非常僵化,不仅会影响正常生活还会引起各种纠纷。前不久,一对邻居就因为房屋漏水问题闹上了法院。上海房产律师指出相邻权的设立对方便相邻关系中各方的生活起到了很大的帮助。

楼上邻居的房屋漏水引纠纷

蔡某夫妇与吕某夫妇同住一个小区的同一栋楼上,蔡某夫妇住二楼,吕某夫妇住三楼。两家人成为邻居已十来年,一直和和气气,相安无事。但2016年前后,住在二楼的蔡某夫妇发现家里天花板上渗水,造成家里财物损失,认为是住在三楼的吕某夫妇家漏下来的水,但吕某夫妇不承认。后蔡某家的天花板再次渗水,经排查是吕某家的水龙头漏水导致,蔡某家财物再次造成损失。蔡某夫妇多次与吕某夫妇协商赔偿事宜,甚至双方请派出所出面协调仍未果,故蔡某夫妇将吕某夫妇诉至法院,请求吕某夫妇承担财物损害赔偿的责任。该案立案当天,在了解案情后,为缓解邻里关系,妥善处理矛盾纠纷,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调解,因双方矛盾争议大,承办法官将双方分开进行调解,耐心向吕某夫妇释明法律责任,从情理角度对蔡某夫妇做思想工作,最后吕某夫妇同意向蔡某夫妇赔偿20000元,该案当天调解结案。

沪律网提示: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当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相邻权。对其他相邻人的不动产造成妨碍时,其他相邻人可以主张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的请求权。

《物权法》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上海房产律师表示:蔡某夫妇与吕某夫妇作为有相邻关系的双方,应当在日常生活中互相方便生活,比如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吕某夫妇家水龙头漏水,对楼下的蔡某夫妇造成妨碍和财产损失,应当排除妨碍并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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