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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修理厂老板和员工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
发布时间:2018-07-21 10:21:3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53 ℃

保险是一种投资方式,并且风险小,包括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而商业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保险能够在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或者被保险的财物发生损坏时,将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使投保人的损失降到最低。上海刑事律师指出保险诈骗罪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用保险进行诈骗,从中非法获得利益,常见于财产保险中。

汽车修理厂老板和员工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

今年2月,金山警方接到保险公司理赔部的报案线索:在短期内多起交通事故理赔的涉及人员中,均出现了杨某、张某的名字。更令人诧异的是,这多起交通事故中,车牌号为晋X、陕X、沪X的车辆是拼凑的,并非同一辆。事故也很轻微,多为刮擦。并且在多起事故中,杨某一般都要承担主要或以上责任。警方侦查后发现,汽修厂老板杨某伙同职员张某通过伪造机动车刮擦痕迹,伪造交通事故现场,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的事实。据杨某交代,“有些客户来到汽修厂修车,虽然没有发生过事故,为了不支付修理费,还是希望走保险。”于是,他们想到故意伪造交通事故。通常,张某会把客户的车开到修理厂门口,由杨某把另外一辆“道具车”开过来,然后将两个车故意碰擦一下,伪造成交通事故。所谓“道具车”,由杨某其名下晋X、沪X、陕X及其他客户的车辆充当。由于一般车损事故可以用快速处理办法,这给了不法之徒可趁之机。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2015年1月自2016年3月,犯罪嫌疑人杨某伙同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故意制造两车相擦事故的方法,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共计14起,骗取理赔金额共计人民币33,680元。其中,犯罪嫌疑人张某直接参与的案件共计7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7,730元。近日,金山区检察院依法对杨某、张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杨、张二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串通机动车辆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多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张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沪律网提示:保险诈骗罪是真正的身份犯,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是上诉三类主体的行为人骗取保险金,则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应当按照普通的诈骗罪认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海刑事律师表示:汽车修理厂的杨某和张某通过故意制造两车相擦事故的方法骗取保险金,但是两人并不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汽车的车主才是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因此杨某和张某不应以保险诈骗罪认定,应当以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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