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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在租房,租客与原房主起纠纷
发布时间:2018-07-10 22:10:3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37 ℃

房屋买卖的过程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因素,尤其是像买卖在租房、代理房等。因此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前,首先要明确了解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其次要了解该房产上是否还有其他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存在;最后,合同的签订一定要符合法律法规,不为图小便宜钻法律的空子。

买卖在租房,租客与原房主起纠纷

2013年5月19日,李先生与梅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先生将其所有的位于西城区椿树园的一处房屋租给梅先生,租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4年5月19日,租赁到期后,双方又将租赁合同续签至2015年5月19日。2014年12月6日,李先生在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服务下,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杨先生,房屋总价款为300万元。同日,李先生、杨先生、中介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关于租房事宜,李先生收到全部房款后退还杨先生1万元租金,杨先生保证租户住到2015年6月1日。现梅先生以李先生出售诉争房屋侵犯了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赔偿损失10万元。庭审中,李先生称梅先生知道卖房事宜,因为卖房期间都是梅先生带着中介看房,梅先生起诉的真正原因仅仅是要求免费多住一段时间。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人看房的证人证言,以及李先生与梅先生在看房当日及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的通话记录,认为梅先生对涉案房屋出售事宜应当是知情的,而且梅先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出过购买涉案房屋,在此情况下,李先生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他人的行为并未侵害梅先生的优先购买权,最终判决驳回了梅先生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提示: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所有权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出卖与他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买受人不得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为由否定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表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本案中的梅先生与李先生之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李先生和杨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也是主动地维系房屋租赁合同,并且梅先生知道该房屋买卖事实的存在,在知情的情况下未提出优先购买权,李先生无须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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